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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立法完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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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马路瑶 王晓杰 +2 位作者 龚欣慧 叶畅 王颖 《山东女子学院学报》 2023年第2期121-128,共8页
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的法定刑设置存在很大争议。收买被拐卖的儿童案件大规模适用从宽处罚情节且大量案件适用缓刑,打击力度过低,反映出立法存在问题。对本罪所侵犯的法益进行重新定位后可知,本罪不仅侵害了儿童的人身不可买卖的权利,更... 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的法定刑设置存在很大争议。收买被拐卖的儿童案件大规模适用从宽处罚情节且大量案件适用缓刑,打击力度过低,反映出立法存在问题。对本罪所侵犯的法益进行重新定位后可知,本罪不仅侵害了儿童的人身不可买卖的权利,更侵害了儿童的人格权、父母的亲权。本罪法定刑的设置,难以准确评价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从对向犯理论、刑法对于买卖动植物案件刑罚的设置、结果正义的要求来看,提高本罪的法定刑有其必要性。就以立法修改的方式提高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犯罪的打击力度而言,“预备犯理论”“提高刑罚可能适得其反”“刑罚无用论”等理论障碍完全能够克服。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的立法完善,可从提高本罪的基本法定刑、设置法定加重情节以应对特殊情况两方面进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 法益 法定刑 立法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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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买被拐卖儿童罪法定刑配置的本土构造——以清末“略人略卖人”律法变革为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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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书霖 《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 2023年第4期32-42,共11页
清末民初“略人略卖人”的律法变革存在借鉴与反思意义。从制度层面禁绝奴婢制度后,买卖的独立不法价值曾一度遭到否定,直至后期才被重置。清末律法中单纯收买行为的前置属性明显,且法律依据存在空白期。修律肇端于本土及域外的双重因素... 清末民初“略人略卖人”的律法变革存在借鉴与反思意义。从制度层面禁绝奴婢制度后,买卖的独立不法价值曾一度遭到否定,直至后期才被重置。清末律法中单纯收买行为的前置属性明显,且法律依据存在空白期。修律肇端于本土及域外的双重因素,在人口买卖犯罪的立法移植中体现出内与外的交融和错位。以史为镜,我国收买被拐卖儿童罪的法定刑配置须符合本土要求。本罪法益是人身不可买卖性及社会关系稳定性,基于特殊预防及一般预防的现代刑罚目的理念,规制单纯收买行为的法定刑应维持现状。预备犯的解释路径具备合理性,“推定后罪”的认定模式能够通过对向犯检验,数罪并罚公式下的刑罚配比亦与本土实际相契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略人略卖人 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 法益 刑罚配置 预备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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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买妇女、儿童犯罪中的罪名适用疑难问题研究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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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颖 《法学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2期154-160,共7页
为了收买而教唆他人拐卖儿童卖给自己的,属于对向犯,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不应认定为拐卖儿童罪或者数罪并罚。收买时男童未满14周岁,但出卖时已满14周岁的,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不构成拐卖儿童罪。收买时女童未满14周岁,但出卖... 为了收买而教唆他人拐卖儿童卖给自己的,属于对向犯,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不应认定为拐卖儿童罪或者数罪并罚。收买时男童未满14周岁,但出卖时已满14周岁的,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不构成拐卖儿童罪。收买时女童未满14周岁,但出卖时已满14周岁的,应根据出卖时女孩是否年满14周岁,分别认定为拐卖儿童罪和拐卖妇女罪。本想收买男童但收买到男子的,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的未遂犯,但是,本想收买女童但收买到女子的,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的既遂犯。为了一视同仁地保护年满14周岁的被拐卖男性,应当将拐卖妇女、儿童罪修改为拐卖人口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 拐卖儿童 拐卖妇女 对向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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