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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二元目的视角下国家课税限制规则的分与合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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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婷婷 《地方立法研究》 CSSCI 2022年第2期34-50,共17页
税收是促进共同富裕、实现分配正义的重要措施。然而,从征税权的权源来审视,基于公益目的的征税权并不具有天然的正当性,纳税人基本权利保障和税收法定原则要求对课税权力进行必要限制,对不合法、不公平的税制予以纠正。考虑到收入性税... 税收是促进共同富裕、实现分配正义的重要措施。然而,从征税权的权源来审视,基于公益目的的征税权并不具有天然的正当性,纳税人基本权利保障和税收法定原则要求对课税权力进行必要限制,对不合法、不公平的税制予以纠正。考虑到收入性税收与规制性税收的课税目的、课税原则和功能效果存在差异,对其限制需要区别对待。就收入性税收而言,比例原则的限制具有“弱化”效应,应将纳税人基本权利的本质内容作为国家课税权力不容侵犯的禁区;就规制性税收而言,其本质上是纳税人平等权的例外,应适用“四阶”比例原则予以限制,审查税收手段与目的之间的关系,做到过度即禁止。考虑到收入性税收与规制性税收的交叉融合,需要在整体秩序视角下基于宪法体系正义予以统筹,确保税收公益目的的实现、维护纳税人整体税负的均衡和促进纳税人基本权利的“一体”保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课税限制 收入性税收 规制税收 比例原则 体系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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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的立法逻辑及其展开--功能定位、课税原则与课税要素完善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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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邓伟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2021年第5期42-52,共11页
消费税立法应当遵循“功能定位-课税原则-课税要素设计”的逻辑,然而我国学界对消费税的功能定位存在偏颇,消费税课税原则的适用面临困境,造成税制设计的合理性不足。消费税制应该按照“调节性税收-绩效课税原则-有一定负面影响则可征税... 消费税立法应当遵循“功能定位-课税原则-课税要素设计”的逻辑,然而我国学界对消费税的功能定位存在偏颇,消费税课税原则的适用面临困境,造成税制设计的合理性不足。消费税制应该按照“调节性税收-绩效课税原则-有一定负面影响则可征税-负面影响越大税负越重”的逻辑构建。具体而言,从调节性税收和收入性税收的二元分类出发,将消费税定位为调节性税收,主要发挥调节功能,其财政收入功能处于附属地位。主流的量能原则、受益原则适用于收入性税收,消费税作为调节性税收,其课征应该遵循绩效课税原则。据此,可按照特定商品或服务对社会是否存在明显的负面影响以及影响的严重程度,确定是否征收消费税以及税负轻重。当前,小汽车、酒、成品油等税目应该增加差异性税率设置,一次性用品、奢侈性商品和高档服务项目应该增加相应的消费税税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收入性税收 调节税收 量能原则 受益原则 绩效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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