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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子女应遵循哪些原则并应具备哪些条件
1
《乡镇论坛》
2003年第213期23-23,共1页
关键词
收养
子女
《
收养
法》
收养原则
收养
条件
原文传递
收养法的社会化:从亲子法转向儿童法
被引量:
16
2
作者
邓丽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6期43-61,共19页
现代收养制度通过承继和改造“法律行为—法律关系”的私法逻辑,实现拟制亲子关系的制度目标。“二战”以后,社会现实需求、国际人权思潮等推动各国收养法立足本土国情不断社会化,发展出以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为统率,以收养条件、收养程序...
现代收养制度通过承继和改造“法律行为—法律关系”的私法逻辑,实现拟制亲子关系的制度目标。“二战”以后,社会现实需求、国际人权思潮等推动各国收养法立足本土国情不断社会化,发展出以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为统率,以收养条件、收养程序、收养效力和收养服务为制度支柱的伞型儿童保护架构。我国民法典收养章在承袭既有私法框架的同时,通过确立最有利于被收养人原则、引入收养评估机制等,释放出积极的社会化信号,但尚缺乏针对民间收养屡禁不绝、被收养人权益不彰等突出社会问题的有效应对。其后,未成年人保护法经修订亦明确规定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强化政府和社会保护机制。至此,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中国法表达与路径已渐趋明朗。自领域法视角而言,我国收养法正逐步突破私法边界,融入社会保护法律规范,从传统亲子法范畴转向更加明确和统一的儿童保护法,有望形成内外体系协调一致的本土化、社会化新架构。未来改革宜聚焦于放宽一般收养条件、疏导特殊收养通道、建立实质审查机制和支持服务体系等,致力于实现特定情境下特定被收养人的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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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收养
法
社会化
儿童最大利益
最有利于被
收养
人
原则
原文传递
《民法典》收养规则体系解释的三重视野
3
作者
朱晶晶
《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2期155-168,共14页
对《民法典》收养章规则的理解,应以最有利于被收养人原则为根本,依据规则内容,分别从收养章微观体系、婚姻家庭编中观体系和《民法典》宏观体系三重视野展开。在收养章微观体系视野中,需考虑丧失“父母”的类型、父母抛弃的意愿等因素...
对《民法典》收养章规则的理解,应以最有利于被收养人原则为根本,依据规则内容,分别从收养章微观体系、婚姻家庭编中观体系和《民法典》宏观体系三重视野展开。在收养章微观体系视野中,需考虑丧失“父母”的类型、父母抛弃的意愿等因素,对《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中的被收养人进行类型化;区分广义和狭义两个层面的“特殊困难”,将其内涵认定与监护能力相联结,以此解释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中的被收养人。未成年子女的姓氏选取规则应纳入婚姻家庭编中观体系中理解。基于养父母与生父母亲权的平等性,养子女姓氏选取可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二条和第一千零一十五条。在变更养子女姓氏时,应根据最有利于被收养人原则确定变更的妥适性。在《民法典》宏观体系视野中,法律行为规则仅能部分适用于收养行为。收养行为效力样态分为有效与无效。法律行为的效力待定事由和可撤销事由都违反最有利于被收养人原则,在收养中应对其作无效评价。收养关系的解除可分为法定解除、合意解除和司法解除。基于收养关系的特殊性,解除事由和解除程序应受严格限制。解除收养关系的法律效果不具有溯及力,财产性义务表现为对养父母的“补偿”。这种“补偿”具有公平责任和赔偿责任的双重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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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收养
最有利于被
收养
人
原则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
体系解释
原文传递
题名
收养子女应遵循哪些原则并应具备哪些条件
1
出处
《乡镇论坛》
2003年第213期23-23,共1页
关键词
收养
子女
《
收养
法》
收养原则
收养
条件
分类号
D923.8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原文传递
题名
收养法的社会化:从亲子法转向儿童法
被引量:
16
2
作者
邓丽
机构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出处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6期43-61,共19页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儿童本位的亲子关系立法研究”(18BFX186)的阶段性成果。
文摘
现代收养制度通过承继和改造“法律行为—法律关系”的私法逻辑,实现拟制亲子关系的制度目标。“二战”以后,社会现实需求、国际人权思潮等推动各国收养法立足本土国情不断社会化,发展出以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为统率,以收养条件、收养程序、收养效力和收养服务为制度支柱的伞型儿童保护架构。我国民法典收养章在承袭既有私法框架的同时,通过确立最有利于被收养人原则、引入收养评估机制等,释放出积极的社会化信号,但尚缺乏针对民间收养屡禁不绝、被收养人权益不彰等突出社会问题的有效应对。其后,未成年人保护法经修订亦明确规定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强化政府和社会保护机制。至此,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中国法表达与路径已渐趋明朗。自领域法视角而言,我国收养法正逐步突破私法边界,融入社会保护法律规范,从传统亲子法范畴转向更加明确和统一的儿童保护法,有望形成内外体系协调一致的本土化、社会化新架构。未来改革宜聚焦于放宽一般收养条件、疏导特殊收养通道、建立实质审查机制和支持服务体系等,致力于实现特定情境下特定被收养人的最大利益。
关键词
收养
法
社会化
儿童最大利益
最有利于被
收养
人
原则
Keywords
adoption law
socialization
the best interests of the child
the principle of“the best interest of the adoptee”
分类号
D923.9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原文传递
题名
《民法典》收养规则体系解释的三重视野
3
作者
朱晶晶
机构
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
出处
《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2期155-168,共14页
基金
2021年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年度课题青年项目(21NDQN259YB)。
文摘
对《民法典》收养章规则的理解,应以最有利于被收养人原则为根本,依据规则内容,分别从收养章微观体系、婚姻家庭编中观体系和《民法典》宏观体系三重视野展开。在收养章微观体系视野中,需考虑丧失“父母”的类型、父母抛弃的意愿等因素,对《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中的被收养人进行类型化;区分广义和狭义两个层面的“特殊困难”,将其内涵认定与监护能力相联结,以此解释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中的被收养人。未成年子女的姓氏选取规则应纳入婚姻家庭编中观体系中理解。基于养父母与生父母亲权的平等性,养子女姓氏选取可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二条和第一千零一十五条。在变更养子女姓氏时,应根据最有利于被收养人原则确定变更的妥适性。在《民法典》宏观体系视野中,法律行为规则仅能部分适用于收养行为。收养行为效力样态分为有效与无效。法律行为的效力待定事由和可撤销事由都违反最有利于被收养人原则,在收养中应对其作无效评价。收养关系的解除可分为法定解除、合意解除和司法解除。基于收养关系的特殊性,解除事由和解除程序应受严格限制。解除收养关系的法律效果不具有溯及力,财产性义务表现为对养父母的“补偿”。这种“补偿”具有公平责任和赔偿责任的双重属性。
关键词
收养
最有利于被
收养
人
原则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
体系解释
Keywords
adoption
the principle of serving the best interests of the adoptee
the Civil Code
the Marriage and Family Book
systematic interpretation
分类号
D923.9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原文传递
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操作
1
收养子女应遵循哪些原则并应具备哪些条件
《乡镇论坛》
2003
0
原文传递
2
收养法的社会化:从亲子法转向儿童法
邓丽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0
16
原文传递
3
《民法典》收养规则体系解释的三重视野
朱晶晶
《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3
0
原文传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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