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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行为无效的损害赔偿责任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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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立新 《扬州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22年第2期29-41,128,共14页
《民法典》在关于收养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中没有规定损害赔偿责任,相关损害赔偿责任应当适用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以及婚姻家庭编规定的规则。认定收养行为无效的损害赔偿责任,首先须确认收养行为无效。凡是符合《民法典》关于民事法律... 《民法典》在关于收养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中没有规定损害赔偿责任,相关损害赔偿责任应当适用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以及婚姻家庭编规定的规则。认定收养行为无效的损害赔偿责任,首先须确认收养行为无效。凡是符合《民法典》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规定的收养行为,当然无效。对于不符合《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关于收养规定的行为,应当以是否符合《民法典》第1044条规定的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以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合法权益原则为标准,确定其是否有效。构成无效的收养行为,造成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损害的,有过错的当事人构成损害赔偿责任,对方有权行使收养行为无效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以弥补自己的损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收养行为无效 归责原则 构成要件 损害赔偿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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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行为确定无效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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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姗萍 《南大法学》 CSSCI 2023年第3期112-132,共21页
关于收养行为无效的清算依据,既有观点均存在缺陷。应以《民法典》第157条作为裁判依据,其适用情形除收养行为绝对无效外,还应包含收养行为被撤销及确定不发生效力。收养行为的主体为收养人、被收养人及送养人,但因被收养人无完全民事... 关于收养行为无效的清算依据,既有观点均存在缺陷。应以《民法典》第157条作为裁判依据,其适用情形除收养行为绝对无效外,还应包含收养行为被撤销及确定不发生效力。收养行为的主体为收养人、被收养人及送养人,但因被收养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故收养行为无效清算主体为收养人和送养人。收养行为无效时,因收养行为而给付的财物应予以返还,无法返还时应折价补偿。收养行为无效还可能产生损害赔偿责任,该责任以过错为要件,赔偿范围包括信赖利益损失及精神损害,但不包含机会丧失。无效收养行为不得补正,但可以转换。对于收养未成年人的无效收养行为,有成立寄养协议或委托监护协议的可能;对于收养成年人的无效收养行为,可转换为遗赠扶养协议或意定监护协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收养行为无效 财产返还 折价补偿 损害赔偿 无效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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