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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业管理费收取权的法律保障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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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郭颖华 《现代商贸工业》 2008年第4期208-209,共2页
在日常生活中,物业管理者经常无法收到物业管理费;然而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及物业管理合同的约定,业主应当向物业管理者缴纳物业管理费。分析了物业管理者物业管理费收取权的运行现状,得出国家应当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层面完善法律,... 在日常生活中,物业管理者经常无法收到物业管理费;然而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及物业管理合同的约定,业主应当向物业管理者缴纳物业管理费。分析了物业管理者物业管理费收取权的运行现状,得出国家应当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层面完善法律,以保障物业管理者和业主的合法权益,最终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的同步增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牧业管理费收取权 法律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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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名债权质权中的理论问题——兼评《物权法(草案)》中的相应规范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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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永锋 《法学论坛》 北大核心 2006年第5期80-88,共9页
指名债权质权如果未通知第三债务人且未得到第三债务人的承诺,对第三债务人不生效力。指名债权质权的成立不应当以债权证书的交付为生效要件,债权证书是否移转占有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在质权实行过程中,如果出质债权和主债权清... 指名债权质权如果未通知第三债务人且未得到第三债务人的承诺,对第三债务人不生效力。指名债权质权的成立不应当以债权证书的交付为生效要件,债权证书是否移转占有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在质权实行过程中,如果出质债权和主债权清偿期均届满,质权人享有对出质债权的直接收取权。银行核押在性质上属于第三债务人对存单质押不保留异议的承诺。将来的《物权法》即使不为指名债权质权设立详细的规则,也应当为指名债权质权的存在预留适当的空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设质通知 证书 直接收取权 对自己债的设质 核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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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知识产权质权人权利保护规则的局限与突破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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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莉 《东方法学》 CSSCI 2014年第2期115-122,共8页
知识产权质权人的孳息收取权、质物保全权、质权人优先受偿权等基本权利的保护均不同程度体现出规则的无力和权利的虚化。我国应仿效《德国民法典》规定质权人依约可以收取知识产权强制许可使用费,且重复出质时,顺位在先的质权人享有优... 知识产权质权人的孳息收取权、质物保全权、质权人优先受偿权等基本权利的保护均不同程度体现出规则的无力和权利的虚化。我国应仿效《德国民法典》规定质权人依约可以收取知识产权强制许可使用费,且重复出质时,顺位在先的质权人享有优先收取权;废除知识产权质权人对出质人转让、许可他人使用知识产权的同意权,完善合同备案制度,规定知识产权质权人撤销权;明确出质人维持知识产权不被撤销和宣告无效的费用不属于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同意 合同备案 强制许可费 撤销 孳息收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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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应收账款质权实现机制的完善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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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思晨 《现代商贸工业》 2010年第17期221-222,共2页
质权的实现,是质押制度人主要的问题。我国《物权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应收账款质权的具体实现方式,而是参照适用动产质权的实现方式,规定的较为粗糙,有损于应收账款质押的制度价值。面对此种情况,应对应收账款实现机制进行完善,保障其制... 质权的实现,是质押制度人主要的问题。我国《物权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应收账款质权的具体实现方式,而是参照适用动产质权的实现方式,规定的较为粗糙,有损于应收账款质押的制度价值。面对此种情况,应对应收账款实现机制进行完善,保障其制度价值的实现,更好的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应收账款质实现规则 直接收取权 禁止流质原则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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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质押中质权的实现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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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福磊 《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2020年第S01期94-97,共4页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对应收账款出质登记做了系统明确的规定,但是法律对于应收账款出质中质权的实现问题存在规定模糊或空白之处。我国法律应明确质权人享有“收取权”,即出质人能够直接请求应收款债务人给付;应收账款转让交易也...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对应收账款出质登记做了系统明确的规定,但是法律对于应收账款出质中质权的实现问题存在规定模糊或空白之处。我国法律应明确质权人享有“收取权”,即出质人能够直接请求应收款债务人给付;应收账款转让交易也应当在“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进行登记,有利于公示和确定权利顺位,保护受让人或质权人的利益;法律应当认可应收款出质的物上代位性质,即应收款之上的担保物权随同应收款出质而移转,且及于应收款实现收取或转让时对应的金钱。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应收账款质押 收取权 让与 物上代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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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责任制改革背景下“上命下从”之必要限度——以《检察官法(修订草案》第9条为主要考察对象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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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韩旭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18年第2期64-72,共9页
"上命下从"与"检察独立"之间存在一定的紧张关系,甚至呈现出一种此消彼长的状态。以"谁办案谁决定""谁决定谁负责"为核心的司法责任制改革强调检察官的办案主体地位和依法履职独立性的保障。&q... "上命下从"与"检察独立"之间存在一定的紧张关系,甚至呈现出一种此消彼长的状态。以"谁办案谁决定""谁决定谁负责"为核心的司法责任制改革强调检察官的办案主体地位和依法履职独立性的保障。"上命下从"作为检察官履行职务的基本准则并非绝对的,法定主义、检察官客观义务和内心确信等均构成该准则适用的阻却事由。为防止"上命"的滥用,指令权的行使应当采用书面方式,并且附具理由,以备日后查验,同时赋予下级检察官不服指令的异议权以及对明显违法指令拒绝执行的权利。职务收取权和职务移转权作为"上命"的组成部分,亦应规范行使,在《检察官法(修订草案)》已有规定基础上,应进一步明确启动条件、适用情形和异议表达程序等事项,以保障检察官依法独立办案,防止受到检察长或者检察上级的不当干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司法责任制 上命下从 检察独立 职务收取权 职务移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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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台湾地区检察官之属性定位及法律规范探讨其公共利益代表性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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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弘鹏 《海峡法学》 2018年第4期7-17,共11页
台湾地区之检察官在组织上受限于检察一体,其存在上命下从之指挥监督体系,检察(总)长甚至能够行使职务收取权及移转权,是整个检察组织存在有机一体性,具备行政权之特征。惟在台湾地区法律制度之下,乃是独立的官属而具有独立性,仍具有司... 台湾地区之检察官在组织上受限于检察一体,其存在上命下从之指挥监督体系,检察(总)长甚至能够行使职务收取权及移转权,是整个检察组织存在有机一体性,具备行政权之特征。惟在台湾地区法律制度之下,乃是独立的官属而具有独立性,仍具有司法官之属性。因此,检察官之属性定为应为偏向司法官之中间官署。不论在刑事诉讼相关事项或其他法令事项,法制上均有足以彰显检察官公益代表人之处。不论是在民事案件或公法案件,凡涉及公共利益的事项,在最直接利害关系之当事人未为诉讼或不能为诉讼时,均赋予检察官介入之诉权,分别按其性质得为原被告、声请人,或提起抗告、续行诉讼,检察官扮演实践"法"为目的之公益代表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检察官公益代表人 检察一体 职务收取权 职务移转 中间官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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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租赁事业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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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尚振刚 《外向经济》 1994年第7期21-23,共3页
国际租赁事业是国际上新兴的一种分期付款的信贷方式,它把金融信贷和物资信贷结合在一起。这种信贷方式愈采愈被各国重视并广泛采用。在我国,国际租赁业务才刚刚起步。下面,笔者将介绍一些有关国际租赁业务的基本知识,并结合我国的实际... 国际租赁事业是国际上新兴的一种分期付款的信贷方式,它把金融信贷和物资信贷结合在一起。这种信贷方式愈采愈被各国重视并广泛采用。在我国,国际租赁业务才刚刚起步。下面,笔者将介绍一些有关国际租赁业务的基本知识,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惰况,谈谈我国企业如何开展国际租赁业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际租赁业务 租赁公司 租赁费 承租方 信贷方式 出租设备 分期付款 出租方 收取租金 金融信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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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债权质的思考 被引量: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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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崔建远 《法学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7期1-11,共11页
将来债权可以出质,但限于有极大可能性产生的债权,诸如附始期的债权、附停止条件的债权、日后仅须有某种情事发生即可由已经存在的基础法律关系上发生的债权以及“纯粹的将来债权”。以公路、桥涵的收费权出质,不与质权的本质相抵触,但... 将来债权可以出质,但限于有极大可能性产生的债权,诸如附始期的债权、附停止条件的债权、日后仅须有某种情事发生即可由已经存在的基础法律关系上发生的债权以及“纯粹的将来债权”。以公路、桥涵的收费权出质,不与质权的本质相抵触,但其不应属于应收账款质权,因为公路、桥涵的收费权对应的义务人不特定,未遵循债的相对性,具有一定的对世性。债权质的实行大多由第三债务人直接向质权人为清偿,但也允许就入质债权拍卖或变卖,甚至于允许于质权实行之时就入质债权折价。出质的债权原则上不得抵销,但对于第三债务人而言,如于受质权设立的通知之前,已经取得了对于出质人的债权,该第三债务人的抵销权不应因出质人为其债权人设立质权而受妨碍。不但如此,第三债务人于受质权设立的通知时,或其后已届清偿期的,可以对质权人主张抵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将来债 应收账款 路涵收费 收取权 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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