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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我国居住权的收益权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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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诸葛语丹 《贺州学院学报》 2011年第1期60-63,共4页
居住权在我国已有相关立法,人们已经认识到居住权的占有和使用两个权能,但对认知居住权的收益权能仍然不明晰,这种状况导致现实中诸多相关纠纷适法不能。因此,提高对居住权的收益权能的认识,完善居住权的收益权能立法具有非常重要的现... 居住权在我国已有相关立法,人们已经认识到居住权的占有和使用两个权能,但对认知居住权的收益权能仍然不明晰,这种状况导致现实中诸多相关纠纷适法不能。因此,提高对居住权的收益权能的认识,完善居住权的收益权能立法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对我国居住权的收益权能,应从五个方面去认识:首先,它是开创者就已经赋予了的权能;第二,居住权的收益权能制度在国外立法中体呈现出日益完善的趋势;第三,居住权自身的性质就是一种用益物权;第四,居住权的收益权能有利于弹性解决适用主体的现实纠纷;第五,居住权的收益性权能也是为市场所认可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居住权 收益权能 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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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适度盘活下收益权能的补全与实现形式
2
作者 余伟生 《中国集体经济》 2022年第32期98-100,共3页
农村宅基地作为解决我国农民住房需要的一类型土地,在履行其福利、居住保障功能的同时,也因其仅供生活居住使用、无法对外流转等限制阻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根据乡村振兴战略的要求,农民需通过自身宅基地实现其收入水平的增长,而宅基地... 农村宅基地作为解决我国农民住房需要的一类型土地,在履行其福利、居住保障功能的同时,也因其仅供生活居住使用、无法对外流转等限制阻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根据乡村振兴战略的要求,农民需通过自身宅基地实现其收入水平的增长,而宅基地取得的无偿性事实上成为收益权能实现的枷锁。直接将宅基地从无偿取得转为有偿取得虽可行但有诸多弊端。文章旨在确保宅基地使用权基本功能不受损的同时从有偿化的角度补全宅基地使用权的收益权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宅基地使用权 用益物权 收益权能 有偿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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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收益权能新论
3
作者 杨树臣 王峨峰 《湖北经济管理》 1991年第3期22-26,共5页
关键词 国有资产 收益权能
全文增补中
论收益权能的用益物权化 被引量: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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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宋刚 《法商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6期10-17,共8页
我国用益物权种类不能满足多样化的物的利用需求,收益权能的重要地位没有充分体现,这构成用益物权的外部困境和内部困境。上述困境也阻碍了不动产上收益的流转。现实生活中的公路桥梁、旅游景区等不动产收费权就是不动产收益权的典型类... 我国用益物权种类不能满足多样化的物的利用需求,收益权能的重要地位没有充分体现,这构成用益物权的外部困境和内部困境。上述困境也阻碍了不动产上收益的流转。现实生活中的公路桥梁、旅游景区等不动产收费权就是不动产收益权的典型类型,但是我国相关规范却将其定性为债权性质的应收账款。这种认定是不准确的,应该予以纠正。收益权能作为一项重要的、独立的权能,应该被法律明确界定为一项独立的物权类型即不动产收益权,适用物权法的相关规则进行规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用益物权 收益权能 不动产收益 不动产收费权 应收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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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收益权实现的现实困境与制度促进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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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青贵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5期114-121,共8页
文章结合物权权能理论,在中国现行法律框架中界定集体土地收益权及其当代价值。研究发现:集体土地收益权是集体土地所有制法律化的重要形式,存在重要的制度功能和时代价值;集体土地收益权制度的缺失,制约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影响集体分配... 文章结合物权权能理论,在中国现行法律框架中界定集体土地收益权及其当代价值。研究发现:集体土地收益权是集体土地所有制法律化的重要形式,存在重要的制度功能和时代价值;集体土地收益权制度的缺失,制约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影响集体分配调整功能实现和农民财产性收入增长,阻滞中国特色农村土地权利理论的发展。文章进一步研究了集体土地收益权制度改革的应然进路,探索了促进成员集体、集体成员各自集体土地收益权实现的权利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收益权能 制度价值 身份关联 路径选择 制度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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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林农权益的法律保障 被引量:5
6
作者 周伯煌 王致民 许洋洋 《林业经济》 北大核心 2012年第12期16-20,共5页
进入新世纪,我国林权制度改革已进入全面可持续发展阶段,多元权利主体在博弈过程中,林农权益保障不足问题凸显。究其原因,主要症结在于法律的滞后和维权机制的缺失。因此,通过健全法律、规范流转、建立侵权损害综合协调机制等手段来消... 进入新世纪,我国林权制度改革已进入全面可持续发展阶段,多元权利主体在博弈过程中,林农权益保障不足问题凸显。究其原因,主要症结在于法律的滞后和维权机制的缺失。因此,通过健全法律、规范流转、建立侵权损害综合协调机制等手段来消除林权制度中的不合理因素,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为最大限度地维护林农权益提供制度保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林农权益 法律保障 补偿标准 收益权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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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开发权与土地发展权的区分及其法律意义 被引量: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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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先贵 《内蒙古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4期88-93,共6页
现有对土地开发权与土地发展权二者的界定存在混淆甚至错误。概念上土地开发权和土地发展权存在明显的区别,从法理上讲土地发展权和土地开发权的生成逻辑分别是土地所有权收益权能和处分权能之权利化的结果。我国现行法上的诸多制度设... 现有对土地开发权与土地发展权二者的界定存在混淆甚至错误。概念上土地开发权和土地发展权存在明显的区别,从法理上讲土地发展权和土地开发权的生成逻辑分别是土地所有权收益权能和处分权能之权利化的结果。我国现行法上的诸多制度设计是土地开发权与土地发展权的规范表达。承认这两项权利的独立权利属性,准确界定二者的内涵,并将其嵌入到现行的地权结构体系和内容中,不仅是结束土地法学理论研究乱象的需要,更是土地权利体系和内容的深化与拓展以及土地管理法律制度市场化改革的需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土地开发权 土地发展权 处分权能 收益权能 法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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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用益物权的内容 被引量: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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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房绍坤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2006年第2期42-45,共4页
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内容,用益物权作为以所有权为基础而产生的物权,其内容亦包括这四项内容。用益物权的占有权能通常体现为直接占有,在特殊情况下也表现为间接占有;用益物权的使用权能包括生活性使用、经营性使用、... 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内容,用益物权作为以所有权为基础而产生的物权,其内容亦包括这四项内容。用益物权的占有权能通常体现为直接占有,在特殊情况下也表现为间接占有;用益物权的使用权能包括生活性使用、经营性使用、公益性使用三种形式;用益物权的收益权能虽是重要权能,但并不是各类用益物权的共有权能;用益物权的处分权能体现为法律上的处分而不包括事实上的处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用益物权 占有权能 使用权能 收益权能 处分权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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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林农权益保障的法律问题研究 被引量:2
9
作者 王致民 周伯煌 许洋洋 《江西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年第4期147-152,共6页
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林权制度改革进入全面可持续发展阶段,多元权利主体博弈过程中,林农权益保障不足问题凸显。究其原因,造成林农权益屡屡受损的最大症结在于当前法律的相对滞后与维权机制的缺失。因此,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通过健全法... 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林权制度改革进入全面可持续发展阶段,多元权利主体博弈过程中,林农权益保障不足问题凸显。究其原因,造成林农权益屡屡受损的最大症结在于当前法律的相对滞后与维权机制的缺失。因此,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通过健全法律、规范流转、建立侵权损害综合协调机制等手段破除林权制度中的不合理因素,为林农权益最大限度的实现提供制度保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权益保障 补偿标准 收益权能 意愿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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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特殊性 被引量:6
10
作者 聂佳 《西部论坛》 2014年第1期19-25,共7页
国家公权力既是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建构的原动力,也是影响其行使的主要因素之一。与规范意义所有权不同,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取得采用了政治动员和群众运动的非传统方式;集体与组织的话语转换和权利主体与行使主体的虚实转换,使我国集... 国家公权力既是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建构的原动力,也是影响其行使的主要因素之一。与规范意义所有权不同,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取得采用了政治动员和群众运动的非传统方式;集体与组织的话语转换和权利主体与行使主体的虚实转换,使我国集体土地权利主体的支配意志在立法上受到技术性限制,组织中的领导权力对农民成员表决权的行使会产生制约作用;转移处分权的缺失和用途处分权的行使禁区,使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处分权能不完整,进而会削弱其收益权能。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特殊性构成了农村土地权利体系改革的约束条件,如果这一约束条件不变,农村土地资源配置的效率将很难与规范意义所有权相提并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村集体土地 集体土地所有权 所有权取得 农村集体组织 物权变动 所有权主体支配意志 所有权权能 处分权能 收益权能 规范意义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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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制度改革与民法典物权编编纂——兼评《民法典物权编(草案二次审议稿)》 被引量: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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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圣平 《法学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4期108-117,共10页
宅基地制度改革旨在保障宅基地用益物权的基础上,激活宅基地的财产价值。为反映试点改革成果,民法典物权编应在宅基地使用权的定义性法条中增加收益权能,同时,为坚守宅基地居住保障功能,并使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得以顺利开展... 宅基地制度改革旨在保障宅基地用益物权的基础上,激活宅基地的财产价值。为反映试点改革成果,民法典物权编应在宅基地使用权的定义性法条中增加收益权能,同时,为坚守宅基地居住保障功能,并使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得以顺利开展,还应明确宅基地使用权的身份属性。宅基地使用权虽因审批而设立,但仍应强调登记对于宅基地使用权物权变动的法律意义,以为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和抵押提供技术前提。基于宅基地确权颁证尚未做到全覆盖的现状,宅基地使用权的物权变动宜采登记对抗主义。宅基地使用权应具有融资担保能力,宅基地使用权抵押权的实现一般应采取收益执行的方法,以农民住房财产权的收益清偿债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三权分置” 登记对抗主义 收益权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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