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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农副产品收购发票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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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巨德 于存河 +1 位作者 吕仁姿 吕英美 《商业会计》 2004年第4期36-36,共1页
根据现行税收政策有关规定,收购免税农副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凭农副产品收购发票上注明的收购金额,按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并予以抵扣。自2002年1月1日起,国家对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自产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政策。
关键词 农副产品 收购发票管理 收购凭证 凭证审核质量 税收政策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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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安徽省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及进项税额抵扣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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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税务》 2003年第2期33-33,共1页
关键词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及进项税额抵扣管理办法》 补充通知 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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