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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不良碳资产的表现、成因与法治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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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旭 《福建金融》 2024年第3期12-19,共8页
地方政府不良碳资产属于碳市场不良资产的组成部分,存在产品、债权、股权与进阶四类资产表现。地方政府不良碳资产对市场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双重危害决定了法律治理的必要性。面对成因复杂且类别多样的地方政府不良碳资产,应从理论与实践... 地方政府不良碳资产属于碳市场不良资产的组成部分,存在产品、债权、股权与进阶四类资产表现。地方政府不良碳资产对市场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双重危害决定了法律治理的必要性。面对成因复杂且类别多样的地方政府不良碳资产,应从理论与实践维度推行合理的法治改革。理论上,亟须摆脱公共物品的属性禁锢,厘清地方政府的行为边界;有必要吸收科斯定理的产权分配与交易费用要义,实现资源的最优利用;应以风险预防为首要,打破利益博弈的“囚徒困境”。实践上,在立法约束领域,亟须从不良碳资产的定性、预防与处置层面完善现有法律规范,并形成地方政府不良碳资产的专门约束规则;在司法约束领域,需要重点关注对应不良资产的预防与处置流程,构建特殊的应对机制;在管理约束领域,既要关注地方政府自身的行为约束,亦应推进地方政府之间的管理合作,以形成法治变革合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政府不良碳资产 排放配额 囚徒困境 科斯定理 法治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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