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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立法治理中的政府主体合法性--以美国高等教育黄金时代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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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许晋熙 《扬州大学学报(高教研究版)》 2021年第3期35-40,共6页
面对各州分权的教育行政制度、院校自治的机构管理体系、学术自治的高等教育原则,立法作为具有最高强制力的宏观治理举措,难以避免公众与院校反对、实现政府(广义概念)对高等教育的治理。基于新实证主义史学与阐释学研究,在美国高等教... 面对各州分权的教育行政制度、院校自治的机构管理体系、学术自治的高等教育原则,立法作为具有最高强制力的宏观治理举措,难以避免公众与院校反对、实现政府(广义概念)对高等教育的治理。基于新实证主义史学与阐释学研究,在美国高等教育黄金时代,作为权利法的1944年《军人再适应法》,设定特定“校-生”权利关系,解决了退伍军人受教育问题;作为促进法的1958年《国防教育法》,定位学科需求和专业趋向,完成了国家意志向高等教育的价值输入;作为主干法的1965年《高等教育法》,以内政逻辑描绘高等教育长期发展图景,构建了教育法制框架。各法案以引导性财政拨款为核心内容,规定经费条件、建立政校关系,探寻出实现政府主体合法性的有效路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美国高等教育 教育立法 大学治理 政府主体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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