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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经济合同的再定位——政府商事合同的研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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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卢海燕 《高等财经教育研究》 2002年第S2期139-139,共1页
经济合同依其固有特性集中体现了经济法的公私相映,纵横统一之要义,本意为计划组织性的合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指令性计划大为缩减,政府或国家也在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础上从事流转和协作活动。于是名不副实的《经济合同法》被统一于... 经济合同依其固有特性集中体现了经济法的公私相映,纵横统一之要义,本意为计划组织性的合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指令性计划大为缩减,政府或国家也在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础上从事流转和协作活动。于是名不副实的《经济合同法》被统一于民事《合同法》。同时《合同法》又统一不了业已泛化的各类合同,市场经济下公私因素交织不可分的经济合同仍有其存在余地,经济合同的再定位便成为我国经济法学和经济法制建设的当务之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经济合同 契约自由 政府商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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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政府商事)合同研究——以政府采购合同为中心 被引量: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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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史际春 邓峰 《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0年第4期12-19,共8页
现代国家广泛参与经济生活 ,并将权力的、公共的意志通过合同的形式加以实现 ,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合同或政府商事合同的本质和要义之所在。本文从政府采购的概念及其特征着手 ,分析了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 ,以比... 现代国家广泛参与经济生活 ,并将权力的、公共的意志通过合同的形式加以实现 ,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合同或政府商事合同的本质和要义之所在。本文从政府采购的概念及其特征着手 ,分析了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 ,以比较的方式 ,对政府采购制度和政府采购合同作了较为系统的研究 ,就我国建立、完善政府采购法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和建议。作者希望能够以此为中心和起点 ,在新形势下重建我国的经济合同法律制度。在本文研究的基础上形成的《政府采购法 (民间建议草案 )》 ,则可供实际部门立法和学者研究时参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政府商事合同 经济合同 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制度 政府采购法 政府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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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政府商事)合同研究[续]——以政府采购合同为中心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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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史际春 邓峰 《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0年第5期5-16,共12页
现代国家广泛参与经济生活 ,并将权力的、公共的意志通过合同的形式加以实现 ,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合同或政府商事合同的本质和要义之所在。本文从政府采购的概念及其特征着手 ,分析了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必要性和意义 ,以比较的... 现代国家广泛参与经济生活 ,并将权力的、公共的意志通过合同的形式加以实现 ,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合同或政府商事合同的本质和要义之所在。本文从政府采购的概念及其特征着手 ,分析了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必要性和意义 ,以比较的方式 ,对政府采购制度和政府采购合同作了较为系统的研究 ,就我国建立、完善政府采购法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和建议。作者希望能够以此为中心和起点 ,在新形势下重建我国的经济合同法律制度。在本文研究的基础上形成的《政府采购法 (民间建议草案 )》 ,则可供实际部门立法和学者研究时参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政府商事合同 政府采购度 政府采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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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政府商事)合同研究[续]——以政府采购合同为中心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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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史际春 邓峰 《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0年第6期13-18,共6页
现代国家广泛参与经济生活 ,并将权力的、公共的意志通过合同的形式加以实现 ,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合同或政府商事合同的本质和要义之所在。本文从政府采购的概念及其特征着手 ,分析了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必要性和意义 ,以比较的... 现代国家广泛参与经济生活 ,并将权力的、公共的意志通过合同的形式加以实现 ,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合同或政府商事合同的本质和要义之所在。本文从政府采购的概念及其特征着手 ,分析了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必要性和意义 ,以比较的方式 ,对政府采购制度和政府采购合同作了较为系统的研究 ,就我国建立、完善政府采购法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和建议。作者希望能够以此为中心和起点 ,在新形势下重建我国的经济合同法律制度。在本文研究的基础上形成的《政府采购法 (民间建议草案 )》 。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政府商事合同 经济合同 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制度 政府采购法 政府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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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仲裁受案范围的适时、适度扩展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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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光华 马洁娜 《仲裁研究》 2009年第2期21-28,共8页
仲裁作为一种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其存在的价值在于仲裁比之其他纠纷解决机制更为高效、专业、低成本。其中,当事人自治是仲裁的灵魂与价值保障。仲裁受案范围作为仲裁的领地划分依据,其确定直接影响着仲裁制度的现实存在和未来发展。... 仲裁作为一种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其存在的价值在于仲裁比之其他纠纷解决机制更为高效、专业、低成本。其中,当事人自治是仲裁的灵魂与价值保障。仲裁受案范围作为仲裁的领地划分依据,其确定直接影响着仲裁制度的现实存在和未来发展。反观我国现行实体法关于仲裁受案范围的规定,其时代特征和局限性甚为明显。它不仅使得包括非契约性纠纷、农业承包合同、政府商事合同(经济合同)等一些仲裁机制有着明显优势的社会纠纷,被排除在仲裁受案范围之外(同时其他机制也没有更好的解决方案),而且,还使得部分劳动争议仲裁偏离了仲裁的当事人自治本质。为此,本文基于仲裁在纠纷机制中的比较优势,探讨了仲裁受案范围的扩展及其可能的方向问题,目的在于为我国仲裁制度的完善和相关社会纠纷的解决提出一些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仲裁 仲裁受案范围 非契约性纠纷 农业承包合同 政府商事合同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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