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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政府履职行为中处理个人信息的行政法治控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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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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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共福州市委党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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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福州党校学报》
2024年第1期69-76,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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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福建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中共福建省委党校(福建行政学院)研究基地2022年度研究项目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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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随着数字时代来临,个人信息数据已经成为政府治理的重要资源。行政机关处理个人信息的活动虽已纳入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调整范围,但仍存在制度供给不足的问题。对此,需从行政法治的视角进行补强,在行为目的、手段、过程和结果等方面对政府为履行法定职责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法律规范与控制,以期实现政府治理领域中个人信息的合理利用与公民个人信息权益保护之间的协调与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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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个人信息
政府履职行为
行政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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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2.1
[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D922.16
[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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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告知同意在政府履职行为中的适用与限制
被引量: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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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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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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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环球法律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2期36-51,共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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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2021年度司法部一般课题“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下的数据治理问题研究”(21SFB2009)的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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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个人信息保护法》确立了“公私并立”的保护体例,将国家机关和私主体意义上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共同纳入规范范畴。公法和私法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在具体展开上存在很多差异,告知同意原则的适用就属于典型。在公法中,国家公权机关不仅在履行法定职责和法定义务时要受到同意的豁免,作为同意前提的告知也被限缩为“有限度的告知”。但上述适用限制本身也要受到限制。对“履行法定职责和法定义务”的判定应从职权而非主体入手,同时须以“履行法定职责或法定义务所必需”作为限定。而政府在履职行为中的同意豁免并不绝对,《个人信息保护法》中仍旧规定了需要同意的情形,尤其涉及对敏感个人信息的处理。又因为在无需征得个人同意的情形下,个人的控制力和支配权被很大程度上剥夺,就更需要对个人信息权和数据公益进行审慎权衡,也更需要合法正当、必要性、目的明确与目的限制等原则来防御公权机关对个人信息的无限度收集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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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告知同意
个人信息自决权
政府履职行为
同意豁免
有限度的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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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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