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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特许经营合同法律性质新探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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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宋宗宇 刘婧 《行政与法》 2006年第6期57-59,共3页
政府特许经营合同是政府与私人投资者间就市政公用行业或基础设施领域中某个项目的建设、经营、移交而签订的协议。它的法律性质在学界是一个争议颇多的问题,主要有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之争。由于政府特许经营合同兼具行政合同与民事合... 政府特许经营合同是政府与私人投资者间就市政公用行业或基础设施领域中某个项目的建设、经营、移交而签订的协议。它的法律性质在学界是一个争议颇多的问题,主要有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之争。由于政府特许经营合同兼具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特征,不能将其归类为单纯的行政合同或民事合同。它体现的法律关系更符合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因此是经济法意义上的合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政府特许经营合同 行政合同 民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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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园特许经营合同的法律基础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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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侯圣贺 《甘肃理论学刊》 2022年第1期87-96,共10页
国家公园特许经营合同是规范特许人(国家公园管理局)与特许经营权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本质上属于政府特许经营合同,可被拆分为双阶理论下的“行政行为+民事合同”,即在订立阶段为行政行为,在履行和解除阶段为民事合同。为实现国... 国家公园特许经营合同是规范特许人(国家公园管理局)与特许经营权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本质上属于政府特许经营合同,可被拆分为双阶理论下的“行政行为+民事合同”,即在订立阶段为行政行为,在履行和解除阶段为民事合同。为实现国家公园特许经营制度的功能,保护特许经营权人利益和参与特许经营竞争者利益,应明确合同的必要内容、采用竞争性缔约方式、签订书面合同并对特许经营权进行登记。由于国家公园特许经营权具有专属性,合同义务只能由特许经营权人自己履行并应注意保护园内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基于国家公园特许经营合同的基本性质与制度功能,原则上不适用《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一款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不具有溯及力,不发生恢复原状义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家公园特许经营合同 政府特许经营合同 特许经营 自然资源使用权 竞争性缔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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