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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政府道歉的法制化与德制化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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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爱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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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南京工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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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理论探讨》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4期138-143,2,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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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中国特色的政府生态责任追究制度研究"(13BZZ044)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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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政府道歉能否以及如何制度化一直是理论与实践中的热点和难点话题,也应是目前学术创新与实践创新的突破点所在。从赔礼道歉以及政府道歉的本质规定出发,真正的赔礼道歉在本质上是特定道歉主体的道德自觉自律行为,是体现道德责任担当方式的行为,是自我责任追究的道德行为。真正的政府道歉理应是一种特殊的政府道德行为,是作为道歉主体的政府及其官员自我问责或自我责任追究的道德行为。否则,就是一种虚假的或不完全的赔礼道歉和政府道歉。政府道歉法制化必然会遭遇背离道歉的本质要求和不能完全实现道歉应有功能之困顿。只有摈弃政府道歉的法制化,走政府道歉的德制化之路,将政府道歉制度纳入新型的道德制度范畴,才能真正实现政府道歉的规范化和制度化,也才能真正体现政府道歉制度构建的"中国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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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赔礼道歉
政府道歉
政府道歉制度
法制化
德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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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63-3
[政治法律—中外政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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