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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监察委员会的调查权
被引量: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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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瑞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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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北京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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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4期10-20,共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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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在监察体制改革完成后,我国《监察法》确立了一种集党纪调查权、政纪调查权与刑事调查权于一身的单轨调查体制。这种体制混淆了三种调查的界限和差异,降低了刑事调查的法制化水平,使得本来具有侦查性质的刑事调查,既不受刑事诉讼法的约束,也难以为被调查人提供最低限度的程序保障。要走出目前的困境,使得监察机关的刑事调查纳入法治的轨道,使被调查人获得基本的权利保障,就必须确立一种双轨调查体制,在监察机构内部设置相对独立的党纪政纪调查部门与刑事调查部门,前者遵守《监察法》以及关联法规的约束,后者则与其他侦查机关一样,受到刑事诉讼法的约束,并达到刑事侦查所要求的程序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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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党纪调查
政纪调查
刑事调查
单轨调查体制
双轨调查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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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party discipline investigation
administrative investigation
criminal investigation
a single-line investigation system
a two-track investigation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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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2.1
[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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