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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对增设故意伤害(致死)罪量刑情节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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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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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西南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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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3年第1期102-104,108,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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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故意伤害罪中对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不分情节量刑一律在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其宣告刑会出现高于同等客观情节下的故意杀人行为,容易造成量刑失衡,也不符合国际立法体例。对于义愤伤害致人死亡、防卫过当致人死亡等具有被民众宽恕理由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行为,从主客观相结合角度和从期待可能性角度考虑,其社会危害性都较小。在故意伤害(致死)罪中增加"情节较轻"的量刑情节,有利于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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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结果加重犯
故意伤害(致死)罪
期待可能性
情节较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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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4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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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故意伤害(致死)罪的主观可归责性探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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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邓毅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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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杭州师范大学沈钧儒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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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杭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2018年第6期118-125,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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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浙江省高校重大人文社科项目攻关计划项目"责任主义视角下的结果加重犯研究"(2014QN042)
杭州市社科规划"人才培育计划"专项课题(2016RCZX30)"刑法解释中的以刑制罪问题研究"的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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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根据责任主义,故意伤害(致死)罪中的"致人死亡"应当在主观上有可归责性。故意伤害(致死)罪的法定刑颇重,仅以过失作为主观要件不足以有效限制其成立范围,但也不应当以间接故意和危险故意作为主观要件。故意伤害(致死)罪的处罚根据在于伤害行为在致人死亡方面的特殊危险及其直接实现。行为人在实施特殊危险的伤害行为时,往往对致人死亡的结果有预见可能性。只有行为人对致人死亡的结果有重过失,故意伤害(致死)罪的责任要件才是有意义的。因此,应当以重于一般过失的重过失作为故意伤害(致死)罪的主观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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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故意伤害(致死)罪
责任主义
重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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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Intentional injury(death)crime
responsibilitism
gross neglig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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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14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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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八年沉案 终见天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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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陆胜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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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检察风云》
2000年第8期20-22,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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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曾经出了大贪官戚火贵的海南省东方市,又一起案件再次闻名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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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故意伤害(致死)罪
刑事诉讼
公安局
不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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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4.345
[政治法律—刑法学]
D926.2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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