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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家赔偿法中的国家追偿制度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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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嗣元 《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1999年第2期18-21,共4页
国家追偿制度是赔偿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造成侵权损害的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追偿的制度。目前,国家赔偿法只作一般原则性规定,但在其运用之中面临着许多现实问题。本文阐明了设定追偿制度的一般... 国家追偿制度是赔偿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造成侵权损害的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追偿的制度。目前,国家赔偿法只作一般原则性规定,但在其运用之中面临着许多现实问题。本文阐明了设定追偿制度的一般原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追偿制度 追偿金额 自己责任说 代表责任说 层次论 故意或重大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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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自甘风险规则的适用范围与责任承担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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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姝婧 《太原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3期68-75,共8页
《民法典》第1176条确立了自甘风险规则,该规则只能限缩适用于竞技性、多方性、规则明确的体育活动。自甘风险规则的受害人指体育活动的直接上场参加者,即运动员与裁判员,未成年运动员也可适用自甘风险制度,场外观众无法适用该制度。自... 《民法典》第1176条确立了自甘风险规则,该规则只能限缩适用于竞技性、多方性、规则明确的体育活动。自甘风险规则的受害人指体育活动的直接上场参加者,即运动员与裁判员,未成年运动员也可适用自甘风险制度,场外观众无法适用该制度。自甘风险规则中受害人所受损害是由其他参加者导致的、体育活动固有风险现实化的结果。其他参加者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应承担侵权责任,应从是否违反体育活动的规则、侵权行为针对的对象、比赛激烈程度、体育活动是否属于接触性运动等方面认定。活动组织者在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下应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自甘风险 体育活动 参加者 故意或重大过失 组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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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责任制改革视域下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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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霞 《长春大学学报》 2020年第11期105-109,共5页
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在理论上存在一定的争论。在实践中,该制度存在“错案”认定标准模糊、追责的“结果论”倾向严重、责任追究程序机制不健全和责任主体认定难等方面的问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正当性。要建立健全错案... 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在理论上存在一定的争论。在实践中,该制度存在“错案”认定标准模糊、追责的“结果论”倾向严重、责任追究程序机制不健全和责任主体认定难等方面的问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正当性。要建立健全错案责任追究制度,需要坚持主观过错和客观行为相结合的原则,明确错案责任追究的程序机制,坚持权责一致原则,确保“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坚持责任与保障相结合,保证法官的合法权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错案 故意或重大过失 程序机制 权责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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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赔偿规则的侵权法检视与因应——基于94件司法案例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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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薛恒 沈友耀 《沿海企业与科技》 2023年第5期30-39,共10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30条规定的管理人赔偿责任实际属侵权责任,应当回归侵权法视野加以解构。文章通过对94件司法案例进行分析,发现法院支持管理人赔偿责任的案件比例较低且说理不足,原告主体具有多元化特征尤其以债权人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30条规定的管理人赔偿责任实际属侵权责任,应当回归侵权法视野加以解构。文章通过对94件司法案例进行分析,发现法院支持管理人赔偿责任的案件比例较低且说理不足,原告主体具有多元化特征尤其以债权人起诉居多,不同身份的原告主张的管理人不当行为类型差异较大,不同法院对管理人责任构成要件理解不一。可将管理人“违反法定义务”情形分解为“应为而不为”“应为而所为不当”“不应为而为”三种情形,在“应为而不为”的侵权场合,宜遵循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在“应为而所为不当”与“不应为而为”的侵权场合,宜遵循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要件应采取“故意或重大过失”标准。此外,可将管理人基于对法定职权的理解所为之行为、依据债权人会议决议所为之行为、受害人自身或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失的情形作为管理人免责事由,并且将有权索赔的第三人限定为取回权人等与管理人履行法定职责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管理人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 破产管理人 过错责任原则 故意或重大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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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错案责任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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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孝清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15年第16期5-13,共9页
建立错案责任制对于提高办案质量、彰显社会公平正义、推进司法改革都有重要意义。错案责任的构成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其中错案限于将有罪认定为无罪、无罪认定为有罪等性质颠倒的错误;客观上实施了滥权渎职等违法违规行为;主观上... 建立错案责任制对于提高办案质量、彰显社会公平正义、推进司法改革都有重要意义。错案责任的构成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其中错案限于将有罪认定为无罪、无罪认定为有罪等性质颠倒的错误;客观上实施了滥权渎职等违法违规行为;主观上限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要正确确定办案与定案分离情况下各主体的责任;要明确责任形式,慎重确定因重大过失造成错案者的责任;要防止简单套用行政追责方法;要遵守时效制度,完善制度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错案责任 性质颠倒 故意或重大过失
原文传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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