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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果流程偏离与故意既遂归责的实现——兼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再表述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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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阎二鹏 《政法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4期97-109,共13页
因果流程偏离因自始仅存在一个行为与一个法益侵害对象,故与结果的推迟发生、结果的提前实现及打击错误之间在事实样态与处理规则上均存在不同,其核心问题在于故意犯罪既遂的归责判断;客观归责理论将因果流程偏离问题定位在客观构成要... 因果流程偏离因自始仅存在一个行为与一个法益侵害对象,故与结果的推迟发生、结果的提前实现及打击错误之间在事实样态与处理规则上均存在不同,其核心问题在于故意犯罪既遂的归责判断;客观归责理论将因果流程偏离问题定位在客观构成要件该当性的层面进行解决的逻辑思路,较之从主观层面对因果关系是否故意认知对象的故意确认路径,在方法论层面可以保证客观判断优先于主观判断的积极意义;但客观归责理论仅涉及客观行为与构成要件结果之归属判断,对于主观想象与客观事实之间的逻辑归属问题尚未涉及,因而无法完整的解决因果流程偏离问题,在客观与主观构成要件该当性之外,另立的主观归责判断仍有必要;在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符合性的前提下,契入主观归责阶段的思考,可以为主客相统一原则提供价值判断层面之实质内涵,真正发挥其实践机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因果流程偏离 客观归责 故意既遂归责 主客观相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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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狭义因果关系错误的故意归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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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冉垂简 《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学报》 2024年第2期90-96,共7页
行为人预期的因果经过与实际发生的因果经过不一致只是狭义因果关系错误的表面现象,其实质在于实行行为蕴含多种能够造成构成要件结果的危险,而最终由行为人预期危险之外的其他危险现实化为构成要件结果,其最终要解决的问题在于结果的... 行为人预期的因果经过与实际发生的因果经过不一致只是狭义因果关系错误的表面现象,其实质在于实行行为蕴含多种能够造成构成要件结果的危险,而最终由行为人预期危险之外的其他危险现实化为构成要件结果,其最终要解决的问题在于结果的故意归责。因果经过是行为危险现实化的过程,结果是现实化了的行为危险,三者具有因果同质的属性;狭义因果关系错误是行为危险认识错误,结果的故意归责是行为人对现实化了的行为危险是否构成故意的判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狭义因果关系错误 故意犯罪既遂 行为危险 故意归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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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全等审查阶层理论解决结果加重犯因果历程偏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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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若思 《学术交流》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11期127-135,共9页
传统刑法理论中,结果加重犯因果历程偏离问题一般放在客观或主观构成要件层面讨论。但传统体系定位不能解决因果历程偏离问题,故应在主客观归责审查之外构建全等审查阶层,具体规则上用修正的风险理论来判断加重结果的发生能否为基本行... 传统刑法理论中,结果加重犯因果历程偏离问题一般放在客观或主观构成要件层面讨论。但传统体系定位不能解决因果历程偏离问题,故应在主客观归责审查之外构建全等审查阶层,具体规则上用修正的风险理论来判断加重结果的发生能否为基本行为实施时的故意所包含,进而判断是否成立故意既遂的归责。这既是对结果加重犯既遂成立的限定,也为刑法主客观统一归责原则提供操作模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结果加重犯 因果历程偏离 全等审查 风险理论 故意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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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检视因果历程偏离之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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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蔡聖偉(Sheng-Wei Tsai) 《東吳法律學報》
发生在既了未遂阶段的因果历程偏离向来被当作是一种构成要件错误,依照通说的看法,在重大偏离的情形,其效果是「阻却故意」。然而如此的问题定位并不正确,因为行为人的故意在着手当时便已存在,着手之後始发生的因果流程绝不可能溯... 发生在既了未遂阶段的因果历程偏离向来被当作是一种构成要件错误,依照通说的看法,在重大偏离的情形,其效果是「阻却故意」。然而如此的问题定位并不正确,因为行为人的故意在着手当时便已存在,着手之後始发生的因果流程绝不可能溯及地让先前已存在的故意消失。依照本文的看法,因果历程偏离所涉及者并非故意的确认,而是涉及到「故意既遂之归责」,也就是「客观面的构成要件该当事实能否看成行为人故意的实现」这个问题。在确认故意既遂之归责时,首先必须要认清的是,语言描述有其可操控性,因此我们在订定故意既遂的归责标准时,所涉及到的是一个规范的问题,不可能靠纯自然实证的观察得到答案。而这个规范问题的解答,就在於「建构不受容许的风险事实」这个环节:如果客观上存在的事实与行为人主观上想像的事实两者相互重合的部分,能够建构起一个不受容许的风险事实描述,那麽这样的客观事实就能够(也应该)和行为人主观上的故意一同建构起完整的归责基础,成立相关犯罪的故意既遂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因果歷程偏離 重要性理論 相當性公式 構成要件錯誤 故意 故意歸責 故意既遂犯之歸責 打擊錯誤 全等對應 風險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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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故意作为犯的结果归责——基于结果避免义务的归责路径之提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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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毕经天 《北大法律评论》 2020年第1期205-230,共26页
在故意作为犯的结果归责中,考虑到归责结论的可接受性与归责标准的可操作性,客观归责路径的种种方案均难以适用。故意作为犯中结果归责的依据,在于行为人违反了基于其行为时的实际认识而具有的结果避免义务,因此无需通过客观危险判断来... 在故意作为犯的结果归责中,考虑到归责结论的可接受性与归责标准的可操作性,客观归责路径的种种方案均难以适用。故意作为犯中结果归责的依据,在于行为人违反了基于其行为时的实际认识而具有的结果避免义务,因此无需通过客观危险判断来实现结果归责。在认定事实因果关系后,应依次进行“是否要求形成反对动机”与“合义务行为能否避免结果”的判断以检验结果避免义务。首先,只有当行为人于行为时认识到的事实能在科学上表明其行为具有一定危险性时,刑法才要求行为人基于其认识而形成放弃行为的反对动机,因此首先需要考察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以检验刑法是否要求其形成反对动机,此即构成要件故意成立与否之判断。其次,行为人认识到的危险因素未必是实际致害的危险因素,因此需要考察行为人本应基于反对动机而选择的合义务行为能否避免那些规范所欲避免的结果,此即既遂结果能否归责于故意之判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结果避免义务 结果避免可能性 反对动机 故意既遂归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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