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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纯正不作为犯故意认识要素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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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袁雪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9年第4期112-114,125,共4页
不纯正不作为犯是刑法学上的一个非常抽象的概念,比作为犯其犯罪故意的认识要素更为复杂。特别是在作为可能性的判断标准上,各种观点争论不止,文章拟在对以往观点分析的基础之上试图探究不纯正不作为犯故意认识要素之奥秘。
关键词 不纯正不作为犯 故意认识要素 作为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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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中数额认识错误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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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邹雨森 《法学(汉斯)》 2023年第5期4617-4624,共8页
由于主观认识的差异,人们的认识与刑法分则所设定的量化指标(如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等)并不完全一致,不乏行为人对盗窃财物的数额存在错误认识的案例。“数额较大”是盗窃罪的构成要件要素,行为人对此必须有认识,否则不符... 由于主观认识的差异,人们的认识与刑法分则所设定的量化指标(如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等)并不完全一致,不乏行为人对盗窃财物的数额存在错误认识的案例。“数额较大”是盗窃罪的构成要件要素,行为人对此必须有认识,否则不符合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如果没有认识到,则应阻却故意的成立。同理,对于盗窃罪的加重犯罪构成,也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对“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有认识。判断行为人是否存在认识错误,可以根据“行为人所属的外行人领域的平行评价”理论,从主客观方面进行分析。在盗窃行为中对数额认识错误的案件该如何处理,应从低估财物价值的情况与高估财物价值的情况分类讨论、具体分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盗窃罪 犯罪数额 认识错误 故意认识 主客观相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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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化事由前提事实认识错误的归类与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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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开春 《研究生法学》 2015年第6期89-99,共11页
正当化事由前提事实的认识错误,德国刑法中称容许构成要件错误。在德国阶层犯罪论体系下,构成要件错误和禁止错误的分类方法,使得容许构成要件错误的体系位置颇为尴尬,加之对故意体系地位的不同认识、犯罪构造体系的差异引发理论上的重... 正当化事由前提事实的认识错误,德国刑法中称容许构成要件错误。在德国阶层犯罪论体系下,构成要件错误和禁止错误的分类方法,使得容许构成要件错误的体系位置颇为尴尬,加之对故意体系地位的不同认识、犯罪构造体系的差异引发理论上的重大争议。我国刑事立法并没有规定德国式的阶层错误分类方法,在我国刑法理论背景下,不能直接采用该分类,而应当坚持事实错误和法律错误的二分法,将正当化事由前提事实的认识错误归类于事实错误,通过限制责任说,得出阻却故意的法律效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正当化前提 事实认识错误 故意 责任 错误分类 故意认识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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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犯罪中明知的双重体系位置研究——以司法解释明知推定为视角的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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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薛铁成 《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2020年第4期51-61,共11页
犯罪故意的规范构造由“认识”与“意欲”两部分内容构成,已成通说。但是,故意的体系位置,却存在巨大的争议:因犯罪论体系的不同而具有不同的体系位置,即使采取同一犯罪论体系,故意的体系位置也存在巨大的争议。明知型犯罪作为直接故意... 犯罪故意的规范构造由“认识”与“意欲”两部分内容构成,已成通说。但是,故意的体系位置,却存在巨大的争议:因犯罪论体系的不同而具有不同的体系位置,即使采取同一犯罪论体系,故意的体系位置也存在巨大的争议。明知型犯罪作为直接故意犯罪的一种类型,在违法性判定中,排除了错误理论的适用空间,是一种一致的主客观对应关系之犯罪类型;在罪责的判断中,提高了罪责的程度,等同于“意图”犯罪中高度的法敌对态度。基于此,在明知型犯罪的认定过程中,如果行为人对行为对象不具有高于一般人的认知,则否定行为人的行为具有违法性,若行为人对行为对象没有意图犯罪中的“高度的法敌对态度”,则行为人对其行为不具有罪责。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故意犯罪认识 意欲 违法 罪责 明知 双重体系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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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许构成要件错误在司法实务中的解决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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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世馨 《知识窗(8-14日刊)》 2020年第7期180-181,共2页
容许构成要件错误是对正当化事由前提的误认,典型模型为偶然防卫与假想防卫。我国司法实务对假想防卫的解决主要存在主观罪过考察不清、正当化事由前提认识错误的定位不准、防卫意识不在定罪范围内等问题。本文提出,将正当化事由前提的... 容许构成要件错误是对正当化事由前提的误认,典型模型为偶然防卫与假想防卫。我国司法实务对假想防卫的解决主要存在主观罪过考察不清、正当化事由前提认识错误的定位不准、防卫意识不在定罪范围内等问题。本文提出,将正当化事由前提的认识纳入故意认识中,防卫意识作为定罪要素来看待才是解决假想防卫的最佳方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容许构成要件 故意认识内容 故意体系地位 假想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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狭义的因果错误与故意归责的实现 被引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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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柏浪涛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3期97-105,共9页
我国主流的因果关系认识不要说及因果关系错误无用论并不妥当。因果关系并非故意的知晓对象,而是故意的设想对象;"知晓"与"设想"存在诸多区别。对因果关系的客观判断无法代替对其的主观判断。客观归责旨在排除行为... 我国主流的因果关系认识不要说及因果关系错误无用论并不妥当。因果关系并非故意的知晓对象,而是故意的设想对象;"知晓"与"设想"存在诸多区别。对因果关系的客观判断无法代替对其的主观判断。客观归责旨在排除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偶然结合,故意归责旨在排除故意内容与结果之间的偶然一致。因果关系错误有可能阻却既遂故意。当初始危险流与实际危险流具有蕴含关系时,可认定行为人对实际危险流具有概括认识。当二者不具有蕴含关系时,需依据经验法则判断行为人对实际危险流有无认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因果关系 故意认识对象 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 故意归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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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容许构成要件错误的责任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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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袁国何 《北京大学研究生学志》 2012年第Z1期83-110,共28页
容许构成要件错误是关于违法阻却事由前提事实的认识错误,由于正当化事由的前提事实既具有事实属性,又具有违法阶层属性,加之不同的错误分类方法差异、对于消极构成要件理论的不同观念、故意的体系性地位的不同认识以及故意认识对象理... 容许构成要件错误是关于违法阻却事由前提事实的认识错误,由于正当化事由的前提事实既具有事实属性,又具有违法阶层属性,加之不同的错误分类方法差异、对于消极构成要件理论的不同观念、故意的体系性地位的不同认识以及故意认识对象理论的争议,造成了容许构成要件错误的理论纷争。容许构成要件错误必须在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之中展开讨论,规范责任论视野下的行止故意与非难故意的分离是正确处理容许构成要件错误的责任论基础,前者以客观构成要件要素为认识对象,后者以其他不法要素为认识对象,惟有对后者具备认识方可肯认行为人的非难意义上的规范论故意。容许构成要件错误属于不法存在错误,阻却故意之成立,但得成立过失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容许构成要件错误 消极构成要件理论 故意认识对象 故意分层 错误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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