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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性认识不宜作为故意的要素——兼对“故意是责任要素说”反思 被引量: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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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蔡桂生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6期111-121,共11页
违法性认识不宜作为故意的要素,它只是责任的要素,如此安排符合依法治国的公共利益。之所以有人将违法性认识作为故意的要素,乃是受制于"结果无价值论"之视域,而忽略了学说梳理,进而遗漏了日本刑法乃至苏联刑法之母国(德国)... 违法性认识不宜作为故意的要素,它只是责任的要素,如此安排符合依法治国的公共利益。之所以有人将违法性认识作为故意的要素,乃是受制于"结果无价值论"之视域,而忽略了学说梳理,进而遗漏了日本刑法乃至苏联刑法之母国(德国)的史料。在立法技术逐步成熟的当下,将违法性认识排除出故意的范畴,能够满足社会发展对于刑事政策的需求。它在法政策上明确宣示:惯犯、激情犯之类的法冷漠者不得借口"不知法律"而豁免故意犯罪的刑罚。这不仅保障了崇法、守法者的合理信赖,对欺诈者产生威慑,而且激活了刑法条文本身的教育功能,贯彻了刑事诉讼中公民教育的目的,减轻了国家普法的成本。至于"不知法者,仍有故意"所存在的疑问,在既有的刑法理论上,均已经得到了妥当的回答。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违法性认识 故意说与责任说 构成要件要素 刑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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