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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犯罪法益新论——从《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款说起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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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申伟 黄武基 《广西社会科学》 CSSCI 2018年第9期87-93,共7页
以违法方法实现债权的行为不构成财产犯罪。单纯事实上的占有、所有权、债权以及他物权均是财产犯罪所要保护的法益,但它们之间存在效力高低的位阶关系,具体而言,他物权的效力高于债权的效力,债权的效力高于所有权的效力,所有权的效力... 以违法方法实现债权的行为不构成财产犯罪。单纯事实上的占有、所有权、债权以及他物权均是财产犯罪所要保护的法益,但它们之间存在效力高低的位阶关系,具体而言,他物权的效力高于债权的效力,债权的效力高于所有权的效力,所有权的效力高于单纯事实上的占有的效力;在他物权内部,留置权的效力高于其余他物权的效力,其余他物权之间的效力高低关系则取决于其成立时间的先后。当两项以上的财产利益发生冲突时,效力位阶低的财产利益不属于财产犯罪的法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财产犯罪 违法方法 出罪举重以明轻 法益 利益衡量 效力高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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