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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意思表示中效果意思缺失之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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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潘运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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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福州大学阳光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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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3年第5期62-65,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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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中国法学会法学研究项目"矿产资源有偿利用和生态补偿机制对策研究"(项目编号:CLS(2013)C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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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传统民法理论认为,缺失效果意思者和效果意思存在瑕疵者一样,皆不影响意思表示的成立,但影响意思表示的效力。这种观点实际上混淆了效果意思缺失与效果意思存在瑕疵的内涵。实际上,效果意思缺失与效果意思存在瑕疵不一样,前者是指意思表示缺少了法效意思,从而导致意思表示不成立;后者是指效果意思与表示不一致或者效果意思不自由,显然此时的效果意思并不缺失,而只是存在瑕疵而已,从而导致意思表示之效力有瑕疵。故意思表示中效果意思缺失之内涵应该仅限于效果意思不存在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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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意思表示
效果意思缺失
效果意思存在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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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declaration of the intent
the effect meaning deficiency
the imperfect effect mean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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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0.4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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