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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工作场所性骚扰的雇主民事责任问题研究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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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熊进光 《法治论丛(上海大学法学院上海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4年第2期90-93,共4页
工作场所性骚扰在美国被认为是性别歧视行为和对妇女平等工作、就业权的侵害行为,包括交换利益性骚扰和敌意工作环境性骚扰两种形式,雇主应承担侵权民事责任。对于交换利益性骚扰,雇主应承担严格责任;对于敌意工作环境性骚扰,应根据性... 工作场所性骚扰在美国被认为是性别歧视行为和对妇女平等工作、就业权的侵害行为,包括交换利益性骚扰和敌意工作环境性骚扰两种形式,雇主应承担侵权民事责任。对于交换利益性骚扰,雇主应承担严格责任;对于敌意工作环境性骚扰,应根据性骚扰者属管理者或一般职员的不同身份,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但雇主得以自己无过错而提出抗辩。美国法院在审理性骚扰案件所建立的较为合理的证据运用规则,以及对雇主及加害人施以惩罚性的赔偿制度,更有利于对受害人的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美国 工作场所 性骚扰 雇主民事责任 性别歧视行为 妇女平等工作 就业权 交换利益性骚扰 敌意工作环境性骚扰 损害赔偿 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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