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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的救济权能与公权主体的救助性义务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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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菅从进 《学海》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3期149-154,共6页
作为权利的三大基本权能之一,救济权能是保障和手段性权能,具体又包括获得侵权者救济权能和获得公力救助权能。获得公力救助权能所要求的公力救助性义务,在地位、性质、内容和主体方面都具有特定性,应独立类型化。这种义务的充分确认和... 作为权利的三大基本权能之一,救济权能是保障和手段性权能,具体又包括获得侵权者救济权能和获得公力救助权能。获得公力救助权能所要求的公力救助性义务,在地位、性质、内容和主体方面都具有特定性,应独立类型化。这种义务的充分确认和配置,取决于从充分保障权利的目的出发,遵循权利的基本权能充分化和完整化等法治基本原则,建立合理分工与制约的民主宪政式的权力体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权利 救济权能 公权 救助性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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