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共找到2篇文章
< 1 >
每页显示 20 50 100
律令与晋令 被引量:3
1
作者 张泽咸 《中华文史论丛》 CSSCI 2008年第1期59-87,共29页
律是定罪判刑的主干,令是约束人们行为的法律分支,对维护古代政权统治有极大的强制力。诏书与敕则是“后主所是”的特权表现。中国自汉至唐,仅有唐律存世,历代法令皆已佚亡。2006年,中华书局出版的北宋天圣令所附唐令,使人们得以... 律是定罪判刑的主干,令是约束人们行为的法律分支,对维护古代政权统治有极大的强制力。诏书与敕则是“后主所是”的特权表现。中国自汉至唐,仅有唐律存世,历代法令皆已佚亡。2006年,中华书局出版的北宋天圣令所附唐令,使人们得以窥见部分唐令、宋令的原貌与内容,便利学者对唐、宋令进行新的研究。也有利于加强对历代法令的重新研讨。本文将晋令篇名与历代法令篇名进行对校,发现晋律令不仅对南朝律令影响巨大,而且对以往被学者们所鄙视的北朝北周律令亦有着很重要的影响,从而得以纠正以往过分夸大提高北齐律令对隋唐令决定性作用的不恰当看法。文末解说了晋令产生的社会背景及其作用,认为它受到了时人的赞誉与肯定,是并非偶然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齐律 周律 与编 格式敕令格式
下载PDF
南宋判语所见的地方权势者、豪民 被引量:1
2
作者 大泽正昭(著) 吴承翰(译) 《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 2015年第1期301-332,共32页
在南宋判语中看到的地方权势者和豪民,以自己的经济基础为本,对基层社会行使司法领域的影响力。权势者主要的经济基础是土地经营,即作为地主,其中大部分应该是城居地主。在此之上,他们涉足流通关联产业,而且还从事包括“恶事”在... 在南宋判语中看到的地方权势者和豪民,以自己的经济基础为本,对基层社会行使司法领域的影响力。权势者主要的经济基础是土地经营,即作为地主,其中大部分应该是城居地主。在此之上,他们涉足流通关联产业,而且还从事包括“恶事”在内的各种“资本”运用。据此认识,笔者先前提起的“阿米巴型复合经营体”的概念,以及他们在基层社会中的本质,应该也能够重新得到理解。他们的目标是创造出和国家“相互依存的构造”并利用其权威。因此,他们的活动一旦越过统治规范的界线时,就会受到处罚。而这条界线的基准,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负责官员的判断,难以明确。一旦看出以上这些权势者、豪民的本质,那么也就能看出宋代社会的日常性特征了。他们对于官方的业务执行、日常性的治安维持而言是有用的(必要之恶)。另一方面,豪民对于民众来说,是负担相应的公共业务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也能得到支持。换言之,在宋代的“二者间关系”社会(“法共同体”不存在的社会)中,正是由权势者、豪民来代为执行“共同体”的任务。那正是维持基层社会的再生产所不可或缺的活动。当然,必须确认的是判语史料的界限。毋庸赘言,没有得到裁判的案件,或者不被认定为违法的事实是不会被记录下来的。又,判语是从统治者的角度所进行的单方面的断罪。暂且不论财产之争或立继之争等调停性的裁判,在关于刑事的案例中,犯罪者一方的主张几乎没有被保留下来。对于被断罪的豪民们,他们的主张及其行动的原动力,即使发现了《清明集》,也还仍有许多难以掌握的侧面。今后仍有必要参考其他史料,持续进行更深入的检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特别法 海行法 敕令格式 习惯法 一司
下载PDF
上一页 1 下一页 到第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