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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教义学结构占有要素的规范性阐释——基于窃取网络虚拟财产的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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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学良 《经济刑法》 2021年第1期47-63,共17页
我国刑法关于盗窃罪的罪状条款为简单罪状,不能对窃取行为做出有效限定或扩展。理论中构建的盗窃罪“打破占有,建立占有”的教义学结构中,“占有”成为判断是否构成盗窃罪的核心要素。占有最初只是物理管控事实状态的描述,但占有对象和... 我国刑法关于盗窃罪的罪状条款为简单罪状,不能对窃取行为做出有效限定或扩展。理论中构建的盗窃罪“打破占有,建立占有”的教义学结构中,“占有”成为判断是否构成盗窃罪的核心要素。占有最初只是物理管控事实状态的描述,但占有对象和行为的规范化使得占有本身出现规范化的趋势。事实控制状态与存在规范依据的占有都满足教义学结构中建立占有的需求,但事实性占有状态的持续相较于规范性占有具有占有优势,亦即事实性占有可以打破规范性占有所形成的占有持续状态,但规范性占有却无法将事实性占有打破。虚拟空间的特性决定了占有人对网络虚拟财产只能建立规范性占有,而该占有只能被社会认可度更高的事实性占有打破。虚拟空间中窃取网络虚拟财产行为的不法性意味着并不存在一个得到认同的更高规范,也意味着行为人通过窃取方式无法打破原占有人的占有,不满足盗窃罪的教义学结构,不成立盗窃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盗窃罪 教义学结构 事实性占有 规范性占有 网络虚拟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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