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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疫犯罪行为定性的规范化与争议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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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航 屈佳 《医学与法学》 2020年第4期1-8,共8页
有关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的司法解释与相关司法文件间看似冲突,实却并不存在矛盾;依据规范的性质和效力,司法文件既不是立法也不属于法律解释,而仅是疫情防控期间渉疫犯罪定罪量刑标准的指引,与司法解释互相补充,共同规制涉疫犯罪行为... 有关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的司法解释与相关司法文件间看似冲突,实却并不存在矛盾;依据规范的性质和效力,司法文件既不是立法也不属于法律解释,而仅是疫情防控期间渉疫犯罪定罪量刑标准的指引,与司法解释互相补充,共同规制涉疫犯罪行为。就渉疫犯罪罪名间的区分而论,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主观上为故意,且是一般主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之间,存在明显的法益保护的界分;生产销售伪劣的一次性医用口罩和KN95/N95及以上颗粒物防护口罩,只能构成生产销售类犯罪的普通罪名;传播虚假恐怖言论必须满足"假"且"恶"的条件;妨害公务罪的主体应以职务为主要判断依据。为更好保护生物资源,有必要将食用"不可食用的野生动物"之行为入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传染病防控 教义学解析 刑法解释 司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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