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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中“直接责任”的规范解析与教义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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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凯 《刑事法评论》 2023年第1期407-424,共18页
刑法解释学与刑法教义学的互补、互动之关系决定了在对刑法条文进行规范解释的时候可能同时推动刑法教义的发展,而对危险驾驶罪中“直接责任”的深度探析则是上述结论的缩影。危险驾驶罪的规定在实质上创设了“因果关系型”直接责任,由... 刑法解释学与刑法教义学的互补、互动之关系决定了在对刑法条文进行规范解释的时候可能同时推动刑法教义的发展,而对危险驾驶罪中“直接责任”的深度探析则是上述结论的缩影。危险驾驶罪的规定在实质上创设了“因果关系型”直接责任,由于与传统的“身份推定型”直接责任在成罪的基本构造方面存在实质差异,故有必要在解释论上厘清其判定逻辑和标准,在教义论上探究、塑造其规范形象。唯此,方能避免司法裁判中的乱象,贯彻罪刑法定原则,维护刑事司法的权威、统一,同时推动刑法教义学的发展。对于《刑法》第133条之一第2款规定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应从实质上加以判定,其判定标准是行为人有依据、有能力、有条件对机动车实施监管;该条中“直接责任”的主观追责根据系行为人的监督过失,客观追责根据是监督过失与驾驶人的危险驾驶行为之间具有刑法意义的因果关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危险驾驶罪 直接责任 规范解析 教义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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