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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纠缠于习惯与国家法之间——习惯法概念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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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韩立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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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海南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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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5年第3期8-17,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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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海南少数民族传统习惯法研究"(12BFX019)
教育部社科基金项目"黎族亲属习惯法及与国家法的冲突与协调"(12YJA82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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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习惯法既不是习惯,也不是国家法,而是介于习惯与国家法之间的一种独立的客观社会现象,其基本属性具有二元性。其基本特征在于:1.它介于自发形成与自觉制定或认可之间,是"俗成"的第一性规则与"约定"的第二性规则的结合,是民众意志和经验与民间权威个人意志和经验的结合;2.它介于身体记忆与成文制度之间,主要以口头的方式体现,是抽象性内容与形象性方式的结合;3.它介于个人自愿与社会强制之间,具有"教化型强制"的特点。总之,习惯法是以习惯为基础的、通过民间权威口头宣示表明的、以"教化型强制"为保障的社会规范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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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习惯
国家法
习惯法
二元性
教化型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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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custom
national law
customary law
duality
educated enforc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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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C913
[经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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