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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教唆未遂犯处罚原则的反思与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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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篮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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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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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第4期16-21,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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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传统教唆未遂犯处罚原则是指将教唆未遂犯当作被教唆的罪的预备犯进行处罚,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该原则存在违背罪刑法定原则、处刑失调以及扩大处罚范围等问题。教唆未遂犯具有侵犯法益的危险且处罚教唆未遂犯符合刑事政策要求且十分必要。应以分则中明确规定的教唆型犯罪作为处罚教唆未遂犯的边界,并以其所触犯的教唆型犯罪罪名定罪,将该条款作为刑法分则教唆型犯罪的法定从宽情节解决处刑失调问题。此外,应对“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进行严格限定,以缩小处罚范围,且对被教唆人拒绝教唆原则上适用“但书”进行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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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教唆未遂犯
处罚原则
教唆型犯罪
法定从宽情节
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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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attempted abettors
principle of punishment
abetting crime
legal leniency
the Criminal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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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4.1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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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刑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再解读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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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兴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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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北京大学法学院
西南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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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西部法学评论》
2016年第5期1-13,共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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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项目<打黑除恶斗争中的权力优化与权利保障>(项目编号:SWU1009003)之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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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如果只作文义解释,刑法第29条第2款之"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既包括非共同犯罪的情形,也包括共同犯罪的情形;如果从规范意义上理解,则宜指非共同犯罪的情形。因此,该款的"教唆犯"不是共犯意义上的"教唆犯",而是"教唆犯罪的人",即该款的规范对象是"教唆失败"情形下的单独教唆者。该款与共犯独立性、从属性均无关系。该款没有设定构成要件,对单独教唆者,既不能以"教唆罪"定罪,也不能以"所教唆的罪"定罪,而应根据刑法分则例外规定的教唆型犯罪处罚。可将该款视为教唆型犯罪特别从宽处罚事由条款,进而指引司法者沟通实定法与社会生活,妥当进行个案权衡,缓和社会保护与人权保障之紧张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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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教唆犯
单独教唆者
教唆型犯罪
特别从宽处罚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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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4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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