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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犯从属性说”之批判——兼论相对意义上的“教唆犯独立性说”之提倡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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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陆诗忠 《东方法学》 CSSCI 2015年第3期19-26,共8页
晚近以来,我国刑法学界在探讨教唆犯的属性问题时,"教唆犯从属性说"被得以推崇。然而,总揽其相关论述,推崇"教唆犯从属性说"的理由并不充分。该说没有契合于法益保护的基本立场,也没有合理限定教唆犯的处罚范围,也... 晚近以来,我国刑法学界在探讨教唆犯的属性问题时,"教唆犯从属性说"被得以推崇。然而,总揽其相关论述,推崇"教唆犯从属性说"的理由并不充分。该说没有契合于法益保护的基本立场,也没有合理限定教唆犯的处罚范围,也无法充分获得我国《刑法》的支撑。在应然层面上,相对意义上的"教唆犯独立性说"值得提倡,仅对"重大犯罪"予以教唆的行为方能认定为犯罪。在这方面,该说不仅符合刑法学上法益原理,还符合当前国际社会所奉行的"轻轻重重"的刑事政策,而且能够获得实证法的支持,并与我国其他的刑法规定具有契合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教唆犯 教唆犯从属性说” 重大犯罪 教唆犯独立性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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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犯从属性说的中国式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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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东海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2年第3期40-44,共5页
教唆犯从属性说是刑法客观主义时代的必然要求,教唆犯从属性问题分为实行从属性、要素从属性和罪名从属性。根据我国刑事立法的规定和相关的刑法理论,应当认为我国刑法坚持了实行从属性和要素从属性的观点。在我国刑法中,罪名从属性不... 教唆犯从属性说是刑法客观主义时代的必然要求,教唆犯从属性问题分为实行从属性、要素从属性和罪名从属性。根据我国刑事立法的规定和相关的刑法理论,应当认为我国刑法坚持了实行从属性和要素从属性的观点。在我国刑法中,罪名从属性不具有立足之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教唆犯从属性 实行从属性 要素从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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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教唆犯的从属性——兼及《刑法》第29条第二款的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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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董楚琨 《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2018年第5期75-80,共6页
共犯从属性论与共犯独立性论之辩一直是我国刑法理论中着墨最多的争讼,此外还存在共犯立法模式上的分歧。在教唆犯的问题上,究竟应当采何种见解,需要考虑犯罪论领域的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之争,还需进行违法性领域内结果无价值与行为无价... 共犯从属性论与共犯独立性论之辩一直是我国刑法理论中着墨最多的争讼,此外还存在共犯立法模式上的分歧。在教唆犯的问题上,究竟应当采何种见解,需要考虑犯罪论领域的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之争,还需进行违法性领域内结果无价值与行为无价值的考量。目前学界争论的焦点基本集中在现行《刑法》第29条第二款的解读"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如何合理地解释"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已经成为贯彻教唆犯的从属性的前提条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教唆犯从属性 刑法客观主义 结果无价值论 未遂的教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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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教唆犯刑事责任的边界——以《刑法》第29条第2款为中心的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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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夏伟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5期69-78,共10页
确定教唆犯刑事责任边界的核心在于选择合理的共同犯罪体系,重点在于把握共同犯罪流程演化与因果关系变动。区分制与教唆犯从属性原则在教唆犯与实行正犯之间建立三重因果关系,确保了构成要件的定型性、违法的共同性与责任的个别化,是... 确定教唆犯刑事责任边界的核心在于选择合理的共同犯罪体系,重点在于把握共同犯罪流程演化与因果关系变动。区分制与教唆犯从属性原则在教唆犯与实行正犯之间建立三重因果关系,确保了构成要件的定型性、违法的共同性与责任的个别化,是明确教唆犯刑事责任边界的前提。基于此,以《刑法》第29条第2款为主线,根据犯罪流程的演化及因果关系的变化可知:被教唆者的行为尚未进入预备阶段,不存在犯罪性问题,教唆者绝对不可罚;预备犯之教唆者相对可罚,为照应预备犯的处罚规则,应将《刑法》第29条第2款的处罚规则改为"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被教唆者僭越共同犯罪合意的场合,应根据教唆之罪与被教唆者实行之罪在构成要件层面的关系来具体归责。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第29条第2款 单一制 区分制 教唆犯从属性 因果流程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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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教唆犯的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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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谭秀君 《时代经贸》 2012年第16期86-87,共2页
教唆犯作为我国共犯中的一种特殊类型,在共犯研究中一直处于重要地位。研究教唆犯的性质是解决其他问题的关键,虽然对于我国教唆犯的性质存在争论,但是,立法显示及通说认为我国是采用“教唆犯二重性”的学说,理论的发展是服务于实... 教唆犯作为我国共犯中的一种特殊类型,在共犯研究中一直处于重要地位。研究教唆犯的性质是解决其他问题的关键,虽然对于我国教唆犯的性质存在争论,但是,立法显示及通说认为我国是采用“教唆犯二重性”的学说,理论的发展是服务于实践的,为了更好地解决司法中出现的问题,有必要对我国目前的教唆犯立法进行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教唆犯 教唆犯独立性 教唆犯从属性 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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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29条第2款的合宪性解释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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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何庆仁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8期85-96,共12页
刑法领域内的合宪性解释已经成为刑法学与宪法学在新时代的共同追求,但是刑法学的关注尚停留于理念宣导,宪法学的关注则主要以分则具体问题为中心,刑法教义学本身很少接受合宪性检视。实际上,合宪性检视对刑法教义学的合理化与合法化均... 刑法领域内的合宪性解释已经成为刑法学与宪法学在新时代的共同追求,但是刑法学的关注尚停留于理念宣导,宪法学的关注则主要以分则具体问题为中心,刑法教义学本身很少接受合宪性检视。实际上,合宪性检视对刑法教义学的合理化与合法化均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刑法》第29条第2款规定的教唆犯独立性与从属性之争,在教义学上陷入了多极对峙、自说自话或者将立法者作为挡箭牌的诸多困境。如果引入合宪性的价值视角重新审视围绕该款规定的各种解释结论,可以发现宪法中平等原则和比例原则的指导意义,有助于疏解流于智识之争的该学理僵局。刑法教义学应当自觉接受合宪性检视,贯彻宪法价值,以完善和发展自己的教义学知识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教唆犯独立性 教唆犯从属性 合宪性解释 平等原则 比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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