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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体育运动伤害事故责任认定——中德规制方案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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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启彬 裴丽萍 《私法》 2023年第1期154-172,共19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为规制学校体育运动伤害事故提供了更加体系化的民事法律解决方案。本文以中德两则判例为切入点,揭示两国民法制度调整学校体育运动伤害的法理路径,期为妥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提供镜鉴比较。《中华人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为规制学校体育运动伤害事故提供了更加体系化的民事法律解决方案。本文以中德两则判例为切入点,揭示两国民法制度调整学校体育运动伤害的法理路径,期为妥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提供镜鉴比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通过设置教育机构责任、一般侵权责任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等规制学校体育运动伤害事故中学校责任。此与德国凸显学校关系的公法属性,统一纳入公职责任调整的思路迥异。在责任认定中,中、德两国法律制度差异,决定了在学校是否承担监护责任、如何解决举证困难方面,需要立足我国法制传统。但在如何正确把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新设的“自甘风险”条款、“无因管理制度”与“好人条款”等方面,德国法经验可资借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学校体育运动伤害事故 教育关系说 自甘风险 好人条款 证据偏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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