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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特殊性辩驳——从“教育机构侵权责任”展开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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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韩强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10期106-117,共12页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8条至第40条是关于教育机构侵权责任的规定。上述条文被规定在"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一章中。上述条文中关于责任主体的规定特殊之处甚少,基本上仍属于一般侵权责任的范畴。由此需要对侵权责任法的...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8条至第40条是关于教育机构侵权责任的规定。上述条文被规定在"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一章中。上述条文中关于责任主体的规定特殊之处甚少,基本上仍属于一般侵权责任的范畴。由此需要对侵权责任法的立法技术和立法指导思想作反思。侵权责任本为债的发生原因之一,我国将其与债法分离而单独立法,且为了充实这一单行法又创造出大量无用条文。这一做法不仅破坏了固有的民法知识体系,在实践中造成了法律适用上的困难,在侵权责任法内部也大量出现法条竞合的现象。《侵权责任法》第四章所表现出来的混乱现象,难以通过法律解释的方法予以化解,只能在法律修正之时另作整体性的考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教育机构侵权责任 责任主体特殊规定 一般侵权责任 特殊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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