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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垫付职工工伤医疗费性质辨析——基于“敦促期”内用人单位未申请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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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洪斌 任宪华 《潍坊高等职业教育》 2015年第1期67-72,共6页
职工工伤"敦促期"内用人单位未提出认定申请但垫付的医疗费的性质难界定。本文分析后得出结论:职工与用人单位两方主体情况下,"敦促期"用人单位垫付符合工伤基金支出项目医疗费行为属社会法上的义务负担,反之为民... 职工工伤"敦促期"内用人单位未提出认定申请但垫付的医疗费的性质难界定。本文分析后得出结论:职工与用人单位两方主体情况下,"敦促期"用人单位垫付符合工伤基金支出项目医疗费行为属社会法上的义务负担,反之为民事借贷;第三人侵权情形下,以先工伤保险后民事赔偿补差模式而言,符合工伤基金先行支付条件者为民事借贷,反之是义务负担。赠与例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敦促期 工伤医疗费 垫付行为 民事借贷 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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