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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老年人数字享益权实现的国家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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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袁佳音
刘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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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东南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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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中州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84-92,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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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积极预防主义视野下生物安全风险的刑法规制研究”(21BFX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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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数字享益权作为老年人在数字时代享有的一项新兴权利,具有尊重与保障人权、回应民生需求与积极老龄化、弥补现有法律保障不足的价值。老年人数字享益权的实现需要依靠国家义务,国家义务是实现老年人数字享益权的根本保障。在内容体系上,老年人数字享益权实现的国家义务包含尊重、保护与给付三个层次。尊重义务要求国家不得妨碍老年人数字自由权行使;保护义务要求当老年人数字享益权受到第三人侵害时,国家应当及时制止并排除妨害;给付义务要求国家应当在物质、服务与制度方面为老年人数字享益权的实现创造条件。国家违反保障老年人数字享益权实现的义务具有可诉性:违反尊重义务具有高度可诉性,违反保护义务具有部分可诉性,违反给付义务具有最低限度可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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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数字享益权
尊重义务
保护义务
给付义务
可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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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digital benefit rights
respect obligations
obligation to protect
payment obligations
justici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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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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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老年人数字享益权的学理证成、法规依据与权利构造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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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为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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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江西师范大学地方法治研究所
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法学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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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理论月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9期133-141,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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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江西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法治化保障的江西实践与路径创新研究”(22FX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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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老年人数字享益权是老年人在数字时代所享有的一项新兴权利,其已逐渐成为不容忽视的理论与实践话语。老年人数字享益权可依据内在与外在理由证成。老年人数字享益权在政策、国内法和国际法上均有法规依据。老年人数字享益权具有主观权利与客观价值秩序双重面向。老年人数字享益权的主观权利权能,应包括防御权和受益权两大权能体系。国家保护义务及为权利有效实现提供制度性、组织性与程序性保障,是老年人数字享益权的客观价值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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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老年人数字享益权
学理证成
法规依据
权利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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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C913.6
[经济管理]
TP399
[自动化与计算机技术—计算机应用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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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民生视角下老年人数字享益权及其法治化保障
被引量: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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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为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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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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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理论月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10期118-129,共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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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数字技术为人们日常生活带来便利,催生出了“银发数字鸿沟”。基于民生建设需要,国家应确认老年人享有数字享益权。作为一项新兴权利,老年人数字享益权的生成有其内在的逻辑性,且具有正当性、利益性和法益性基础。老年人数字享益权并不是一项单项权利,而是一个表征权利束的统合概念。现实生活中,老年人数字享益权应包括数字资源接入特别优待权、使用特别服务权、信息素养提升特别帮助权等权利体系性内容。为有效保障老年人数字享益权的实现,必须基于“成功老化”理论确立新的保障理念,并借鉴新兴权利生成“三阶段”理论,构建起由案例指导、司法解释、规范立法三部分组成的层次分明的递进式法治化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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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数字鸿沟
老年人
数字享益权
法治化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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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8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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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老年人数字享益权的生成逻辑与实现路径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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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为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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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江西师范大学地方法治研究所
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法学系
江西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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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学习与实践》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9期44-51,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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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江西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法治化保障的江西实践与路径创新研究”(项目编号:22FX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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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老年人数字享益权是老年人在数字时代所享有的一项新兴权利。老年人数字享益权的生成逻辑含括实践性、价值性与时代性三个维度,三个维度统一互动,共同阐释了老年人数字享益权生成的正当性。老年人数字享益权兼具“公权”与“私权”意义,既是主观公权利又是主观私权利,既是实体性权利亦是程序性权利。由于法律性质的多元,决定了保障老年人数字享益权的实现路径应是综合性的立体式路径。为保障老年人数字享益权的有效实现,必须建构起由国家保障制度、民事责任制度与配套程序制度共同组成的层次分明的综合性立体式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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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老年人数字享益权
新兴权利
生成逻辑
实现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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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669
[政治法律—中外政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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