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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域法视域下数字信用的犯罪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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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勇 《东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6期41-55,共15页
数字信用即信用的数字化,是利用数字技术进行信用信息的收集、使用、评价、管理和监管等活动,并由此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和制度规范。数字信用法益包含个体法益和公共法益两个层面,具有复合性和复杂性等特征,其具体内容包括:个人或组织... 数字信用即信用的数字化,是利用数字技术进行信用信息的收集、使用、评价、管理和监管等活动,并由此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和制度规范。数字信用法益包含个体法益和公共法益两个层面,具有复合性和复杂性等特征,其具体内容包括:个人或组织权益、市场秩序、社会利益和公共安全。数字信用涉及各个部门法,需要从领域法视角加以规范。刑法中侵犯数字信用法益的犯罪呈现罪群式立法模式。从生态系统论角度,数字信用领域犯罪亦呈现生态化特征并形成“黑灰产”犯罪链,有必要对其进行生态化刑事治理。数字信用犯罪行为可分为征信主体侵犯个人信用信息权益、破坏市场信用评价竞争秩序、违背数字信用监督管理职责等类型,涉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网络数据犯罪、损害商业信誉罪、非法经营罪、渎职罪、背信类犯罪等多种罪名。在多元化治理观念指引下,应当对数字信用犯罪主体失信惩戒措施的适用进行合理限制,完善失信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机制,并对失信惩戒信用算法进行反向规制,从而构建和完善数字信用犯罪治理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信用 数字信用法益 数字信用犯罪 领域 失信惩戒 多元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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