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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数字难民的武器:平台数字化垄断的刑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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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麒
苏泽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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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山西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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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长白学刊》
北大核心
2023年第2期108-118,共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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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中国法学会2022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平台数字化垄断的刑事制裁程序研究”(CLS(2022)D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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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平台数字化垄断是头部互联网企业利用强大的先发优势和市场地位,通过资本优势、业务包抄、免费定价、恶意挖人等方式形成市场中的支配地位,进而实施的固定价格、限制产量、划分市场等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虽然平台经济属于新业态和新模式,但其通过数据支配优势和资本优势获得支配地位并加以滥用的垄断本质不变,同样对良性市场竞争环境和消费者利益造成了极大损害。由于平台数字化垄断对市场的公平竞争法益具有极大的破坏性及侵害危险性,实施垄断行为的主体具有良知上的可责性,加之平台企业遭受反垄断处罚并不会实际威胁到其持续经营能力,因此非刑事手段不能达到对垄断企业的威慑效果。借鉴以美国为代表的反垄断刑事立法,可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我国只规定了串通投标罪而没有对垄断行为进行整体化、系统化刑事规制的局限。故应对固定价格、限定产量、划分市场、联合抵制和串通投标的横向垄断行为进行刑法规制,算法共谋属于典型的应受刑法规制的数字化卡特尔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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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平台经济
数字化垄断
垄断入刑
算法共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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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Platform Economy
Digital Monopoly
Criminalization of Monopoly
Algorithmic Collu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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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15.3
[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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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数字平台垄断及风险行为分析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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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郭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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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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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地方财政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7期89-96,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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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数字平台垄断问题是数字经济时代的全新挑战,需对垄断现象和反垄断规制进行再认识。数字平台垄断隐含诸多风险行为,包括涉及公民隐私的个人风险行为、涉及自有资本金不足的金融风险行为以及涉及企业暴利的社会风险行为。本文试图揭示导致数字化垄断遵循的新经济学规律与现象,尝试对三类风险行为进行分析与思考,探讨风险行为的缘起、特征和经济学规律,提出解决相关风险的实践思路。对数字税收视角下的全球数字经济垄断问题进行分析,指出应关注数字税对我国数字平台产业国际地位的影响,鼓励积极参与并主导包括数字税在内的全球税制改革以及全球反垄断规则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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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数字平台
数字化垄断
风险行为
数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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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F812
[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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