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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数字市场法案》对我国数字经济立法的启示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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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婷 《经济师》 2024年第3期35-36,共2页
随着数字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数字市场中的冲突和矛盾也日益增加。为了发动数字经济新引擎,增强国家数字化软实力,各国都积极参与到数字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建设中。其中,欧盟的数字市场法律法规相对完善,已经形成一套较为完善的配套体系... 随着数字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数字市场中的冲突和矛盾也日益增加。为了发动数字经济新引擎,增强国家数字化软实力,各国都积极参与到数字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建设中。其中,欧盟的数字市场法律法规相对完善,已经形成一套较为完善的配套体系,而我国仍存在数字市场立法缺失的问题。文章在梳理欧盟《数字市场法》发展历程的基础上,着重阐述其主要适用制度的源流和价值,并且根据我国的国情,为我国数字市场法的立法和完善提出建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欧盟 数字经济 市场法 “守门人” 中国版数字市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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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数字市场法》对我国数字经济反垄断的启示
2
作者 李清扬 《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 2024年第2期74-77,共4页
近年来,传统的《反垄断法》在应对日新月异的数字经济方面显得力不从心,由此也引发了新一轮的立法浪潮。欧盟的《数字市场法》提出了“守门人”规则,该规则具有明显的事前监管特征,通过对“守门人”平台的认定和监管,为数字经济反垄断... 近年来,传统的《反垄断法》在应对日新月异的数字经济方面显得力不从心,由此也引发了新一轮的立法浪潮。欧盟的《数字市场法》提出了“守门人”规则,该规则具有明显的事前监管特征,通过对“守门人”平台的认定和监管,为数字经济反垄断提供了新的方法。针对我国数字经济当前面临的问题,《数字市场法》及“守门人”规则可以为我国的相关立法提供宝贵经验,并结合我国国情,共同推动我国数字经济反垄断立法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市场法 数字经济 守门人 反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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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数字市场法》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被引量:3
3
作者 洪莹莹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23年第2期14-31,共18页
囿于传统反垄断法应对平台市场力量的不足,针对数字经济领域的竞争问题,世界范围内已经形成了改良传统反垄断法、全面的事前规制和持续的机构监管三种路径。作为事前规制路径的典型代表,欧盟《数字市场法》已于2022年11月1日正式生效。... 囿于传统反垄断法应对平台市场力量的不足,针对数字经济领域的竞争问题,世界范围内已经形成了改良传统反垄断法、全面的事前规制和持续的机构监管三种路径。作为事前规制路径的典型代表,欧盟《数字市场法》已于2022年11月1日正式生效。通过考察该法出台的主要动因、政策目标和调整机制可以得出启示:中国竞争政策目标设定不仅应关注本国相关市场竞争状况,更应本着国家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在中美欧数字博弈的大背景下综合考量;数字竞争政策存在多种路径,应综合权衡个中利弊,结合本国制度基础和市场发展阶段谨慎选择;在数字竞争政策的设定中也应注意与其他数字、数据政策的冲突与协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欧盟《数字市场法 守门人 事前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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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市场法》下最惠待遇条款的反垄断应对:欧盟经验与中国路径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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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段葳 高严 《理论月刊》 北大核心 2023年第9期123-132,共10页
数字经济下的最惠待遇条款,是近年来各国反垄断实践中出现的一种新型价格限制条款,可能造成促进共谋、妨碍竞争的不利后果。然而如何对其进行合理有效的规制却始终是一个难题。2022年欧盟《数字市场法》的通过,是对数字时代反垄断法发... 数字经济下的最惠待遇条款,是近年来各国反垄断实践中出现的一种新型价格限制条款,可能造成促进共谋、妨碍竞争的不利后果。然而如何对其进行合理有效的规制却始终是一个难题。2022年欧盟《数字市场法》的通过,是对数字时代反垄断法发展的一次大胆尝试,同时也为最惠待遇条款的规制探索了新的路径。因此有必要对其中的相关条款进行解读,在洞悉欧盟反垄断立法要义和理念的基础上,同世界各主要反垄断执法区域的规制路径进行比较,在提炼经验与共识的基础上推动我国反垄断实践的完善。通过分析最惠待遇条款的竞争效应,可明确新规定下可能对市场竞争产生的新影响。尤其是在我国2022年《反垄断法》修订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经济发展与反垄断实践的现状,为最惠待遇条款规制路径的建构提出相关建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最惠待遇条款 数字市场法 垄断协议 平台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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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市场法》“守门人”制度解析与展望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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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严驰 王晓丽 《信息通信技术与政策》 2023年第3期54-60,共7页
《数字市场法》中的“守门人”制度突破了以往欧盟反垄断规则的限制,以事前监管模式为主,采用了定性定量标准相结合的模式,设定了全新的反垄断分析路径。如今的“守门人”制度尚存在定量标准有瑕疵、标准间关联性不强、义务规定不成体... 《数字市场法》中的“守门人”制度突破了以往欧盟反垄断规则的限制,以事前监管模式为主,采用了定性定量标准相结合的模式,设定了全新的反垄断分析路径。如今的“守门人”制度尚存在定量标准有瑕疵、标准间关联性不强、义务规定不成体系等问题。我国可借鉴《数字市场法》中的“守门人”制度,强化平台事前监管、定性定量指标结合、更新反垄断分析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市场法 数字经济 “守门人” 反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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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数字市场法》的立法经验及其对我国数字平台规制的启示
6
作者 郭玉洁 丁国峰 《清远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3年第4期53-60,共8页
我国数字经济发展迅速,数字经济的发展带动了大型数字平台的蓬勃发展。但反垄断机构对大型数字平台的规制亦面临监管困境。尽管学术界与实务界尝试在既有法律框架内应对数字平台反垄断规制的核心难题,但是传统反垄断框架难以全面规制大... 我国数字经济发展迅速,数字经济的发展带动了大型数字平台的蓬勃发展。但反垄断机构对大型数字平台的规制亦面临监管困境。尽管学术界与实务界尝试在既有法律框架内应对数字平台反垄断规制的核心难题,但是传统反垄断框架难以全面规制大型数字平台的垄断行为,其中存在现有反垄断框架适应力不足、平台数据垄断行为加剧等问题。作为事前监管模式的代表,欧盟《数字市场法》创设的“守门人”制度在促进数字市场的公平性、创新性与竞争性上发挥重要作用。这对我国数字平台反垄断规制具有重要启示,对此应当完善我国数字平台反垄断框架,建立事前监管的规制范式,加强数据安全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市场法 大型数字平台 “守门人”制度 反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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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数字经济反垄断的范式转变——以欧盟《数字市场法》为镜鉴 被引量:25
7
作者 林秀芹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7期3-19,共17页
在数字经济时代反垄断法面临新的挑战,大型数字平台携数据、资金、网络等多重优势构筑难以撼动的市场地位,进而实施自我优待、数据不当合并、数据不兼容、施加不公平交易条件等不当行为。此类不当行为实质排除或限制了市场竞争,然建立... 在数字经济时代反垄断法面临新的挑战,大型数字平台携数据、资金、网络等多重优势构筑难以撼动的市场地位,进而实施自我优待、数据不当合并、数据不兼容、施加不公平交易条件等不当行为。此类不当行为实质排除或限制了市场竞争,然建立于相关市场界定地基上的传统反垄断法难以有效规制此类不当行为。我国2022年《反垄断法》专门增加了针对数字市场的反垄断条款,但过于原则、抽象。欧洲议会通过的《数字市场法》(DMA)堪称数字时代的反垄断法,在立法目标、规制理念和规制路径方面均有创新,创制了“守门人”的新概念,并用具体的“黑名单”“灰名单”规则规制垄断行为,将开启“数字治理的新纪元”,为我国数字市场反垄断提供可咨借鉴的有益经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经济 反垄断 范式转变 数字市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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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看门人”制度 规制数字流量垄断 欧盟《数字市场法(草案)》对我国反垄断法修订的启示 被引量:9
8
作者 杨东 周鑫 《中国市场监管研究》 2021年第2期22-25,共4页
2020年12月,欧盟委员会(下称欧委会)提出《数字市场法(草案)》。这是欧盟近20年来在数字领域的首次重大立法,旨在明确数字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加强对社交媒体、电商平台和其他在线平台的监管。欧盟《数字市场法(草案)》设立"看门人&q... 2020年12月,欧盟委员会(下称欧委会)提出《数字市场法(草案)》。这是欧盟近20年来在数字领域的首次重大立法,旨在明确数字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加强对社交媒体、电商平台和其他在线平台的监管。欧盟《数字市场法(草案)》设立"看门人"制度,弥补反垄断法事后监管应对数字平台垄断问题时的不足,丰富完善了其竞争规制体系,是对欧盟反垄断法的重构。我国在反垄断法修订过程中,应当将数字经济反垄断进行专章规定,并通过强化事前与事中监管解决数字平台流量垄断问题,完善我国数字经济反垄断规则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反垄断法重构 反垄断法修订 数字市场法 “看门人”制度 流量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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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数字平台企业事前监管措施与反垄断的交互研究——以欧盟《数字市场法》为例 被引量:1
9
作者 申乐诚 马辉 《北京经济管理职业学院学报》 2022年第4期30-35,共6页
数字经济时代,大型数字平台企业容易形成难以撼动的市场地位,平台企业反垄断规制成为世界各国经济和法律政策的重要内容,我国对大型数字平台企业的规制也从包容审慎逐步迈向强监管。欧盟《数字市场法》的立法理念和立法价值与传统反垄... 数字经济时代,大型数字平台企业容易形成难以撼动的市场地位,平台企业反垄断规制成为世界各国经济和法律政策的重要内容,我国对大型数字平台企业的规制也从包容审慎逐步迈向强监管。欧盟《数字市场法》的立法理念和立法价值与传统反垄断法存在一致性,以事前监管为特性,创制了“守门人”身份概念并引入“黑名单”“灰名单”规则,打破了传统反垄断法三阶层推理模式,引导反垄断法从单纯的事后规制转变为事前事中事后合力共治。我国在完善反垄断立法时可以选择创立单行法或增设独立章节作为“事前监管”的引入模式,并以设置类型化基础义务、裁量性义务和概括性条款作为引入内容,辅之以配套的责任承担原则,建立高效的机制衔接手段,共同促进我国反垄断执法目标的实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反垄断法 事前监管 数字市场法 平台规制 数字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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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市场法》:欧盟规制数字“守门人”的制度路径
10
作者 陈菲 蒲文杰 《欧洲研究》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23-56,I0002,I0003,共36页
数字平台固有的反竞争本质赋予少数超级平台滥用市场权力的结构性优势,使其转化为企业用户和终端用户间的数字“守门人”。作为欧盟规制数字“守门人”的制度路径,《数字市场法》植根于欧洲特殊的法律和政治文化,呈现出横跨多层级的法... 数字平台固有的反竞争本质赋予少数超级平台滥用市场权力的结构性优势,使其转化为企业用户和终端用户间的数字“守门人”。作为欧盟规制数字“守门人”的制度路径,《数字市场法》植根于欧洲特殊的法律和政治文化,呈现出横跨多层级的法律架构:从“守门人”的强制化义务清单,到欧委会的动态化监管逻辑,再到多主体的科学化协作机制。《数字市场法》的制度设计蕴含多重创新效能,标志着欧盟反垄断执法由“事后规制向事前监管”“标准导向向基于标准的理性规则导向”和“分散执法向集中执法”的三重模式嬗变。然而,其相关条文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亦会削弱数字平台的创新能力,放慢执法进程,导致贸易保护主义和监管碎片化趋势,使《数字市场法》与欧盟制定该法的初衷背道而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市场法 “守门人” 反垄断 数字经济 欧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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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平台反垄断的范式反思和规则调适——以欧盟《数字市场法》秩序自由主义面向为镜鉴
11
作者 吴佩乘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2期85-97,共13页
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逐渐引发了对其竞争治理的争议,新近制定的欧盟《数字市场法》成为了对数字经济单独立法的典型代表。《数字市场法》与欧盟竞争法存在着紧密联系,反映了欧盟竞争执法在“更经济学路径”深刻影响下对数字经济领域的垄... 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逐渐引发了对其竞争治理的争议,新近制定的欧盟《数字市场法》成为了对数字经济单独立法的典型代表。《数字市场法》与欧盟竞争法存在着紧密联系,反映了欧盟竞争执法在“更经济学路径”深刻影响下对数字经济领域的垄断问题应对乏力。在此背景下,《数字市场法》的制定理念实现了对传统欧洲秩序自由主义的回溯。在数字经济法律治理中,《数字市场法》的镜鉴意义并不应体现在其单独立法的形式要件上,作为后发的反垄断司法辖区,我国可以通过完善现有数字平台反垄断实践实现有效的竞争治理。基于当前平台反垄断活动中的问题,我国应当对传统反垄断分析范式进行适当调适,对竞争损害理论进行扩张,进一步提升平台反垄断法治化水平并且适当地对大型平台设置特殊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平台 反垄断 欧盟 数字市场法 秩序自由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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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数字市场法》新范式——突破抑或坎阱 被引量:1
12
作者 韩天竹 张瑜 《国际经济法学刊》 2023年第4期67-79,共13页
在全球进入数字经济时代的大背景下,大型数字平台更容易形成垄断,这源于其独有的网络效应、市场锁定效应、特有定价机制等特征,以及资金、技术和数据优势。传统的欧盟竞争法框架以“相关市场界定”为基础,采用事后规制的模式,在规制数... 在全球进入数字经济时代的大背景下,大型数字平台更容易形成垄断,这源于其独有的网络效应、市场锁定效应、特有定价机制等特征,以及资金、技术和数据优势。传统的欧盟竞争法框架以“相关市场界定”为基础,采用事后规制的模式,在规制数字市场方面能力明显不足。对此,欧盟《数字市场法》在经历了三年多公开咨询、专家论证及激烈的学术辩论后出台,于2022年11月1日正式生效,在主体界定、平台规制模式等方面进行了创新,被认为是对欧盟竞争法的重构。该法对规制模式的创新虽然可以体现出专门化、前置化、动态化特征,迎合了数字经济时代对竞争法新范式的期待,然而,其赋予欧盟委员会的权限过大,或将违背其规制目的。本文综合分析欧盟《数字市场法》专门化与前置化规制范式的创新性与潜在问题,并进一步分析其面临的挑战,从而提出借鉴方案,以期为我国大型数字平台的规制提供参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经济 数字市场法 反垄断 新范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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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超大型平台”到“守门人平台”:欧盟《数字市场法》的制度逻辑与监管特征 被引量:2
13
作者 赵精武 《数字法治》 2023年第2期194-206,共13页
为了巩固和扩张自身的竞争优势,超大型平台利用其市场地位和市场控制能力从事“自我优待”“围墙花园”等经营活动,这已经超出了传统反垄断法的调整范畴。为此,国内外立法者选择了不同的监管方案,如欧盟立法者为了填补欧盟竞争法在该领... 为了巩固和扩张自身的竞争优势,超大型平台利用其市场地位和市场控制能力从事“自我优待”“围墙花园”等经营活动,这已经超出了传统反垄断法的调整范畴。为此,国内外立法者选择了不同的监管方案,如欧盟立法者为了填补欧盟竞争法在该领域的规则失灵,在近期颁布的《数字市场法》中以“守门人”义务体系作为事前事后混合的新型市场监管工具。“守门人”、核心平台服务等概念是对数字时代“平台权力”等学理概念的总结,旨在揭示超大型平台对其他市场主体与用户接触渠道的控制能力与控制方式。欧盟“守门人”义务体系具有典型的结构主义特征,“守门人”平台因其市场地位和控制能力而不得从事特定活动。我国反断法体系仍然是以行为主义为导向,故而在比照欧盟“守门人”模式时,理应将《数字市场法》中涉及传统反垄断法和平台治理的内容予以拆分,关注欧盟数字市场统一监管理念,明确我国平台监管体系转型的方向应当是保障数字市场的开放共享。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市场法 核心平台服务 “守门人” 竞争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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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数字平台规制的新方向:特别化、前置化、动态化——欧盟《数字市场法(草案)》解析 被引量:43
14
作者 李世刚 包丁裕睿 《法学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9期77-96,共20页
大型数字平台服务提供者给市场可竞争性、消费者和商业用户的利益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越来越受到国内外的关注。传统民商法和竞争法对平台的规制存在明显不足。欧盟已启动对大型数字平台服务的特别规制,其《数字市场法(草案)》为规制作为... 大型数字平台服务提供者给市场可竞争性、消费者和商业用户的利益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越来越受到国内外的关注。传统民商法和竞争法对平台的规制存在明显不足。欧盟已启动对大型数字平台服务的特别规制,其《数字市场法(草案)》为规制作为"守门人"的平台提供了新方案:在立法模式方面,其跳出了传统竞争法框架,针对大型平台采取了特别、独立的规制路径;在规制方式方面,其构建了对平台的事前规制模式,对"守门人"设置了禁止性义务群与积极性义务群;在规制体系方面,其以比例原则为核心的动态监管体现了监管的灵活性。针对数字平台规制竞争保护取向存在争议、法律适用路径复杂、用户权益保护不足、透明度与灵活性需要增强等问题,平台规制的特别化、前置化、动态化特点具有比较法上的重要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市场法 大型数字平台 平台经济 不正当竞争 竞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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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守门人理论:溯源、误读与构建
15
作者 李剑 尹玉涵 《社会科学研究》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11-24,210,211,共16页
在数字市场治理的讨论中,数字平台经常被称为数字守门人。“数字守门人”概念主要涉及两种不同的守门人理论,一是讨论中介机构履行第三方监管义务的传统守门人理论,二是讨论超大型平台履行促进竞争义务的新型守门人理论。两种理论在概... 在数字市场治理的讨论中,数字平台经常被称为数字守门人。“数字守门人”概念主要涉及两种不同的守门人理论,一是讨论中介机构履行第三方监管义务的传统守门人理论,二是讨论超大型平台履行促进竞争义务的新型守门人理论。两种理论在概念逻辑、义务产生机制和义务设立方式上存在本质区别。将两种理论混为一谈,会产生提高第三方监管义务的设立标准、将反垄断义务转换为事前义务的问题。事实上,传统守门人理论已经为数字平台第三方监管义务的设立初步提供了可资借鉴的分析方式,而新型守门人理论则未能证成为超大型平台设立促竞争义务的正当性与可行性。因此,为了有效回应数字市场治理实际需要,构建逻辑自洽的数字守门人理论应聚焦于数字平台的第三方监管义务,在具体内涵阐释、义务标准构建上进一步完善传统守门人理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守门人 数字市场法 平台监管 义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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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数字双法”对数字经济的影响研究
16
作者 徐德顺 张宇嫣 《国际贸易》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29-39,共11页
为防止国际大型服务平台对欧洲数字市场造成不良影响,推动数字服务领域的公平竞争,欧盟于2022年公布并实施了《数字市场法》和《数字服务法》。欧盟“数字双法”出台的根本目标是一致的,都致力于促进欧盟单一数字市场的繁荣与规范。但... 为防止国际大型服务平台对欧洲数字市场造成不良影响,推动数字服务领域的公平竞争,欧盟于2022年公布并实施了《数字市场法》和《数字服务法》。欧盟“数字双法”出台的根本目标是一致的,都致力于促进欧盟单一数字市场的繁荣与规范。但二者侧重点有所不同,《数字市场法》更侧重于反垄断和促进公平竞争,《数字服务法》更侧重于数字服务和数字内容治理。文章在对欧盟“数字双法”进行比较分析的基础上,剖析了二者对数字经济的影响机理和现实效果,重点探究了对中国的影响和启示,并建议中国政府和企业应努力做到:完善数字领域制度体系;适应欧盟“数字双法”新规;拓展欧盟数字市场;拓展其他海外市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欧盟 数字市场法 数字服务法》 数字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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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市场中滥用经济依赖地位的法律推定:意大利《2021年度市场与竞争法》第33条述评
17
作者 温博宇(译) 翟远见(校) 《经贸法律评论》 2023年第5期140-158,共19页
对意大利《2021年度市场与竞争法》(意大利2022年8月5日第118号法律)第33条进行了解读,该条引入了在与终端用户或供应商的联系中起到决定性作用的数字平台具有经济依赖地位的法律推定。作者指出,对于重要的数字平台,由于欧盟《数字市场... 对意大利《2021年度市场与竞争法》(意大利2022年8月5日第118号法律)第33条进行了解读,该条引入了在与终端用户或供应商的联系中起到决定性作用的数字平台具有经济依赖地位的法律推定。作者指出,对于重要的数字平台,由于欧盟《数字市场法》规则具有普遍性,禁止滥用经济依赖地位的国家规则的适用将受到限制,因为这些规则往往规定了内容相同的行为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市场法 经济依赖地位 法律推定 意大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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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方案:欧盟对数字平台“守门人”监管革新的启示 被引量:2
18
作者 李本 徐欢颜 《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3年第5期105-119,共15页
互联网平台在全球数字经济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少数超级平台基于强双边连接性与强数据垄断性的特点,很容易滥用市场权力,成为设置市场进入壁垒的数字平台“守门人”,从而损害消费者权益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作为一部专门针对互联网... 互联网平台在全球数字经济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少数超级平台基于强双边连接性与强数据垄断性的特点,很容易滥用市场权力,成为设置市场进入壁垒的数字平台“守门人”,从而损害消费者权益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作为一部专门针对互联网平台的行业立法,欧盟出台的《数字市场法》突破了传统竞争法下的监管框架,其中加强事前监管、对“守门人”施加数据可携带以及互操作义务等监管革新,在一定意义上体现了国际互联网平台监管新趋势。我国未来可适当借鉴欧盟立法经验,加强对互联网平台的事前监管及分类监管,并进一步探索平台数据可携带以及互操作的本土进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市场法 “守门人” 竞争法 数字平台 事前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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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数字市场法》对个人数据保护的影响
19
作者 韩天竹 禚澳 《欧亚经济》 2024年第2期17-31,129,131,共17页
欧盟《数字市场法》的出台强化了对大型平台反垄断的监管,主要体现在对“守门人”规定了相应的义务,但在这些义务中与数据相关的义务对于个人数据安全具有影响,如为业务用户提供数据访问、确保最终用户数据的可移植性等义务存在数据泄... 欧盟《数字市场法》的出台强化了对大型平台反垄断的监管,主要体现在对“守门人”规定了相应的义务,但在这些义务中与数据相关的义务对于个人数据安全具有影响,如为业务用户提供数据访问、确保最终用户数据的可移植性等义务存在数据泄露的风险。虽然《数字市场法》一再强调秉持与现有法律建立统一标准的精神,即其规定的义务不应与现有的数据保护相关法律相冲突,但其与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存在不可忽视的冲突,如何协调两部法律的关系,平衡平台有序竞争和个人数据安全两种法益成为函待解决的问题。该文聚焦《数字市场法》与《通用数据保护条例》之间的冲突,展望促进两部法律相互协调的可行路径,旨在为中国数字平台反垄断法律提供经验和教训,探索反断法与个人数据保护相衔接的有效途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市场法 个人数据保护 “守门人”义务 《通用数据保护条例》 反垄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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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反垄断规制的嬗变——“守门人”制度的突破 被引量: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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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钦昱 《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10期107-117,共11页
《反垄断法》难以界定相关市场、认定市场支配地位、判定滥用行为,对数字企业的反垄断规制失效。《反不正当竞争法》《电子商务法》《价格法》未能从根本上打破数字企业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制的僵局,数字经济的反垄断规则亟需重构。必... 《反垄断法》难以界定相关市场、认定市场支配地位、判定滥用行为,对数字企业的反垄断规制失效。《反不正当竞争法》《电子商务法》《价格法》未能从根本上打破数字企业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制的僵局,数字经济的反垄断规则亟需重构。必要设施、滥用优势地位、滥用跨市场竞争影响的新机制不断涌现,体现了反垄断法对数字巨头单独建制的国际趋势。作为特别立法的代表,欧盟《数字市场法》的"守门人"制度仅适用于核心数字服务提供者,以量化标准界定适用对象,是结构主义和本身违法原则的体现。应当打破固有的反垄断法框架,从数字企业的自我规制、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行政机关的行政指导和部门规章的规范路径,对数字巨头适用"守门人制度"。应同时调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知识产权法等相关法律,鼓励提起私益诉讼,确立反垄断公益诉讼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经济 反垄断 关键设施 滥用优势地位 数字市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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