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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数字服务贸易限制性措施与中国数字服务市场开放研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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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拓
徐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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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
中国科学院科技战略咨询研究院
中国科学院大学公共政策与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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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广西社会科学》
CSSCI
2022年第9期136-144,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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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促进我国数字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的政策体系研究”(20CJY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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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开发的数字服务贸易限制性指数,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各经济体在数字服务贸易各领域的限制性水平。OECD通过测算认为,中国数字服务贸易发展的限制性措施包括数据跨境流动限制、网络支付服务限制、通信资源使用限制、电子商务从业限制、网络服务内容限制、其他限制等六种类型。但是,对OECD的测算与评价,应结合我国具体情况进行分析。从中国具体情况看,消除数字服务市场限制将带来积极和消极两方面影响:消除数据跨境流动限制,有利于促进数字贸易发展,但可能引发个人隐私和国家安全风险;消除网络支付服务限制,有利于推动跨境交易,提升人民币国际化水平,但不利于资金跨境流动的监管;消除通信资源使用限制,有利于外资进入,但也极易威胁国家通信安全;消除网络服务内容限制,可以促进文化服务贸易发展,但对网络内容监管提出更高要求。基于此,应以推动数字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为目的,逐步地、持续地扩大数字服务市场开放,具体措施为:搭建开放平台,有序推动市场开放;落实已有开放政策,降低外资准入门槛;创新管理模式,强化业务流程监管;加强隐私保护,推动数据跨境流动;制定数据标准,促进数据境内流动;消除法律差异,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强国际交流合作,客观反映中国开放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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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数字服务贸易
限制性措施
数字服务市场
数字服务贸易限制性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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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F49
[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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