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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时代的数字遗产·通信秘密·人格权——以社交、通信网络账户的继承为焦点 被引量: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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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琦 《财经法学》 2018年第6期84-101,共18页
数字遗产在事实层面指的是被继承人留下的全体数据。在立法尚未认可对数据的独立民事权利的背景下,数据的继承可以通过一种"附着论"的路径实现。获得知识产权保护的数据附着于知识产权继承;对未获得知识产权保护的普通数据则... 数字遗产在事实层面指的是被继承人留下的全体数据。在立法尚未认可对数据的独立民事权利的背景下,数据的继承可以通过一种"附着论"的路径实现。获得知识产权保护的数据附着于知识产权继承;对未获得知识产权保护的普通数据则需区分"离线数据"和"线上数据"(借助特定的网络账户调取),前者附着于物理载体的所有权继承,后者附着于作为网络账户法律基础的合同关系继承。当网络账户中的数据涉及通信秘密时,法律禁止账户服务方向继承人开放网络账户,这种禁令会引发一种"法律上的履行不能",其结果是继承人因合同继承获得的关于登入网络账户的履行请求权被排除。数字遗产只要涉及被继承人或他人的人格利益,基于人格权保护,其实际支配人就负有妥善对待数字遗产以避免相关方人格利益遭受损害的义务,违背这一义务将导致民事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遗产数据网络账户通信秘密人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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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身专属性理论视角下的数字遗产继承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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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挺 《法学》 北大核心 2023年第2期120-134,共15页
数字遗产的属性争论对于数字遗产可否继承并无实质意义,难以解释人格性数字遗产的可继承性问题。将数字遗产区分为财产性数字遗产和人格性数字遗产从而区分可否继承的分离理论难以自圆其说。我国《民法典》第1122条第2款“根据其性质不... 数字遗产的属性争论对于数字遗产可否继承并无实质意义,难以解释人格性数字遗产的可继承性问题。将数字遗产区分为财产性数字遗产和人格性数字遗产从而区分可否继承的分离理论难以自圆其说。我国《民法典》第1122条第2款“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之规定应解释为具有一身专属性的数字遗产不得继承。以金钱给付以及可转化为金钱给付为权利义务的数字遗产可以继承,人格性数字遗产并非完全不能继承。网络服务合同中“不得继承”的格式条款并非当然无效,至于是否构成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抗辩事由,则需要查明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网络用户之间的信任、能力和技术状况,尊重网络用户的意思。通信秘密不能成为数字遗产继承的抗辩事由,而继承人可能侵害被继承人死后人格权的要件事实可以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抗辩事由。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遗产 一身专属性 死后人格 通信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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