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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数据权利配置基础理论与规范构造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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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路 《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194-208,共15页
《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数据二十条”)提出了数据“三权分置”的构想。信用数据同样属于数据范畴,信用数据权利配置过程中存在相关概念、类型、权利主体、利益结构、权利属性等基础理论与规范... 《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数据二十条”)提出了数据“三权分置”的构想。信用数据同样属于数据范畴,信用数据权利配置过程中存在相关概念、类型、权利主体、利益结构、权利属性等基础理论与规范构造的问题。信用数据是指与特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相关,可以用以识别、分析、判断其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履行状态的数据。依据“数据二十条”提出的标准,可以将信用数据分为个人信用数据、企业信用数据、公共信用数据。个人信用数据权利的权利主体是自然人,且在条文表述中不应以“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作为限制。个人信用数据权利的利益包含人格精神利益、人格财产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人格精神利益归属于自然人,人格财产利益可采用“一般+特殊”的识别方式确定归属,社会公共利益则归属于国家。个人信用数据权利是兼私益性与公益性、宪法基本权利与私法性质的新型人格权。信用数据“三权”的权利主体是处理者,其中的企业、公共管理机构应作为关注重点。信用数据“三权”的利益包含财产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财产利益归属于处理者,社会公共利益包含了社会管理利益、国家经济发展利益、国家安全利益、国民敏感信息与企业商业秘密安全利益,应归属于国家。赋权强化了处理者信用数据的保护范围,并不会妨碍数据的融通。结合信用数据“三权”私益性与公益性,可将其定位为新型的财产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信用数据 个人信用数据 数据“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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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资源持有权的法律功能与规范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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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年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24年第3期137-152,共16页
数据产权“三权分置”政策法律化的首要问题是探明数据资源持有权在数据“三权分置”中的功能定位,完成数据资源持有权规范构造。由数据产权“三权分置”协调与平衡数据来源者、数据持有者和数据使用者之间利益的根本目标所决定,数据资... 数据产权“三权分置”政策法律化的首要问题是探明数据资源持有权在数据“三权分置”中的功能定位,完成数据资源持有权规范构造。由数据产权“三权分置”协调与平衡数据来源者、数据持有者和数据使用者之间利益的根本目标所决定,数据资源持有权既非一项“权能”,亦非单纯的“数据使用权”,而是在数据产权“三权分置”中居于核心地位,具有客体转化、合法性确证、目的性控制和利用终止功能的归属性产权。数据资源持有权的客体应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的、依法依规可用于流通使用的公共数据和企业数据集合。数据资源持有权的主体为合法、安全地生产和控制数据付出了劳动和其他成本,并对数据利用的目的和方式具有决定性作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数据资源持有权人可通过行使持有权、管理权、使用权、取回权、收益权等权能实现对数据资源的自主管控和收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三分置” 数据资源持有 利功能 利构造 数据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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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法治保障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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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顾华详 《新疆社科论坛》 2024年第3期27-35,共9页
中国(新疆)自贸试验区法治建设,应坚持人民群众高品质生活、促进人的现代化和人的全面发展,深刻把握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导向。着力抓主要矛盾、重点领域、关键环节,聚焦高标准的法治要求建设新疆自贸试验区,要从维护政... 中国(新疆)自贸试验区法治建设,应坚持人民群众高品质生活、促进人的现代化和人的全面发展,深刻把握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导向。着力抓主要矛盾、重点领域、关键环节,聚焦高标准的法治要求建设新疆自贸试验区,要从维护政治安全和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开放与稳定和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高度把握新疆自贸试验区法治建设的时代方位及形势任务,统筹加强涉外法治,主动精准对接国际规则,努力以法治建设现代化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的自贸试验区建设实践,确保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保障作用,持续拓展自贸试验区安全、稳定、高效的发展空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制度创新 “一带一路” 数据“三权”分置 高质量发展 新质生产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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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财产权到访问权:欧盟数据设权立法转型解析 被引量: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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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孔德明 《比较法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6期33-50,共18页
欧盟数据设权立法经历了从“产权化”到“去产权化”的转型,这一转型是欧盟学界、产业界和立法者经过长期辩论和论证所达成的共识。在吸取首次数据产权化失败经验的基础上,加之二次产权化立法尝试的受阻,欧盟立法者最终创设数据访问权... 欧盟数据设权立法经历了从“产权化”到“去产权化”的转型,这一转型是欧盟学界、产业界和立法者经过长期辩论和论证所达成的共识。在吸取首次数据产权化失败经验的基础上,加之二次产权化立法尝试的受阻,欧盟立法者最终创设数据访问权以代替数据生产者权,旨在实现“解锁”数据的目标而非创设财产权以“锁定”数据。基于欧盟数据设权立法转型的历史经验,我国未来数据立法应审慎设立数据财产权。数据唯其持有者独家控制和使用的事实是当前最需化解的市场失灵问题,通过为非数据持有者的主体创设法定访问权恰恰是对此最有效的回应。为此,可将我国当前的数据“三权分置”建构为不同主体的非排他或非专有的使用权,同时为数据来源者创设法定访问权,以此实现数据流通利用的最大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欧盟数据立法 数据财产 数据生产者 数据访问 数据“分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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