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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数据犯罪立法的反思和重整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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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道萃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24年第3期87-102,共16页
《数据安全法》与刑法之间存在宏观理念不协调、具体制度的代际落差、面向数据与信息“二元”立法的整体预案落空等规范“脱钩”问题。应统筹把握立法的主要内容、排列立法的重难点及主次逻辑、科学处理两法衔接的标尺与边界等。具体立... 《数据安全法》与刑法之间存在宏观理念不协调、具体制度的代际落差、面向数据与信息“二元”立法的整体预案落空等规范“脱钩”问题。应统筹把握立法的主要内容、排列立法的重难点及主次逻辑、科学处理两法衔接的标尺与边界等。具体立法清单为:宜增设第151条之一暨数据、个人信息非法出境罪;增设第226条之一暨扰乱数据交易管理秩序罪;增设第231条之三暨妨害数据正当竞争罪;修改第285条第1款暨破坏重要数据、敏感个人信息安全罪;修改第285条第2款暨非法获取数据、个人信息罪;修改第286条之一暨拒不履行个人信息、数据安全管理义务罪;增设第286条之二暨破坏数据、个人信息安全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安全法》 行刑衔接 数据立法 数据、个人信息非法出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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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行为规制模式的应然转向——以“AI换脸”类淫秽视频为切入 被引量: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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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陈辰 《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2期105-113,共9页
《刑法》第253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采取的是基于源头治理逻辑的行为规制模式,其仅将非法获取与非法提供他人信息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这种模式设计虽基于一定的理性考量,但其从产生之初即内嵌着忽略非法利用行为原动力地位、过... 《刑法》第253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采取的是基于源头治理逻辑的行为规制模式,其仅将非法获取与非法提供他人信息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这种模式设计虽基于一定的理性考量,但其从产生之初即内嵌着忽略非法利用行为原动力地位、过度依赖前端行为与末端行为之间供给关系的固有局限,无法适应利用他人照片制作“AI换脸”类淫秽视频等大数据时代异化而来的新问题,故应进行模式转换,在保留非法获取与非法提供行为的基础上,将非法利用行为纳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规制范围,合并规定于《刑法》第253条之一第1款,并适用该款法定刑,完成从源头治理到全程打击的模式转型,实现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周全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行为规制模式 非法利用行为 AI换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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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法益的阶层式还原路径与刑法适用
3
作者 孙鹏 《东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1期78-89,共12页
在既有刑事立法框架下,建构完整的数据法益保护体系首先需要将抽象的数据法益进行还原。耦合式法益还原路径以主体为导向进行数据法益的分配,容易使刑法陷入数据确权的难题之中,且无法回答数据法益与信息法益保护之间的关系。应以阶层... 在既有刑事立法框架下,建构完整的数据法益保护体系首先需要将抽象的数据法益进行还原。耦合式法益还原路径以主体为导向进行数据法益的分配,容易使刑法陷入数据确权的难题之中,且无法回答数据法益与信息法益保护之间的关系。应以阶层式路径还原刑法中的数据法益,即数据载体法益、数据本体法益、信息法益。刑法对数据本体法益的保护实乃对信息法益的预防性保护,当行为人采取侵入性手段获取本就应当被公开的数据时,不必然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刑法应当严密信息法益犯罪的法网,适当扩大针对信息法益犯罪罪名的适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法益 法益还原 信息法益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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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理解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的非法获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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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光 韩千 李正源 《人民检察》 2023年第S01期67-67,共1页
刑法第253条之一第3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非法获取个人数据的行为,并未明确界定“非法获取”的具体内涵,对该类行为如何认定存在争议。主流观点将“非法... 刑法第253条之一第3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非法获取个人数据的行为,并未明确界定“非法获取”的具体内涵,对该类行为如何认定存在争议。主流观点将“非法获取”与“未经数据权利人知情同意而获取”等同,但笔者认为这可能面临过度犯罪化的质疑,因此需要对“非法获取”的内涵进行探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事案件 知情同意 非法获取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个人数据 最高人民法院 过度犯 数据权利
原文传递
涉人脸识别犯罪行为的规制困境与突破——基于67例刑事案件的实证分析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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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韩子璇 《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2023年第6期47-54,共8页
随着人脸识别技术在日常生活中的广泛应用,涉及人脸识别信息或技术的犯罪行为也在悄然滋生。通过案例查询发现,通过案例查询发现,围绕人脸识别发生的、存在定性不一困境的危害行为主要有两类:一类是非法获取、提供、出售人脸识别信息的... 随着人脸识别技术在日常生活中的广泛应用,涉及人脸识别信息或技术的犯罪行为也在悄然滋生。通过案例查询发现,通过案例查询发现,围绕人脸识别发生的、存在定性不一困境的危害行为主要有两类:一类是非法获取、提供、出售人脸识别信息的危害行为。在人脸识别信息未被刑法规范明确列为个人信息的情形下,应根据刑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权益及相关人身、自由安全的规范保护目的,将前置法所规定的、刑法未明确列举或缺少的个人信息类型纳入刑法保护范围。另一类是破解人脸识别核验的危害行为。破解人脸识别核验的过程是利用他人人脸信息制作人脸视频或动图来突破数据算法。人脸识别核验的功能存在注册型与登录型的差异,由此导致破解不同类型的人脸识别核验行为分别侵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与数据安全两个不同的法益,前者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而后者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脸识别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 目的性扩张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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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网络非法获取客户信息并兜售的行为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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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薛培 周利 《中国检察官》 2013年第14期24-27,共4页
[基本案情]2011年10月-2012年3月,犯罪嫌疑人高某某、周某某在A市B区开设了一家房屋中介营业部,由于缺乏房源,两人随即在网上联系犯罪嫌疑人罗某购买盗版房友软件和其他公司房源信息.高某某利用其在甲置业代理有限公司工作和黄某在乙置... [基本案情]2011年10月-2012年3月,犯罪嫌疑人高某某、周某某在A市B区开设了一家房屋中介营业部,由于缺乏房源,两人随即在网上联系犯罪嫌疑人罗某购买盗版房友软件和其他公司房源信息.高某某利用其在甲置业代理有限公司工作和黄某在乙置业顾问公司工作的便利,协助罗某利用技术手段,获取到两家公司的登陆账号及密码,远程登陆了两家公司的服务器,非法获取了甲公司总房源信息596770条,其中有姓名、房源地址、联系方式的数据34020条,总客源信息684944条,其中有身份证号码及姓名等信息3377条;乙公司总房源信息447517条,其中有姓名、房源地址、联系方式的数据36086条、总客源信息315205条,其中有身份证号码及姓名等信息8385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法获取 客户信息 公民个人信息 计算机信息系统 嫌疑人 商业秘密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 违反国家规定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原文传递
侵害指纹信息行为的刑法规制路径探讨
7
作者 王羽 《网络安全技术与应用》 2021年第12期157-159,共3页
指纹的唯一性与稳定性特征使其作为生物识别信息具有高度的人身识别性,被广泛运用于多种场合,但也带来了新的技术风险。目前,前置法对于指纹信息的保护力度不足,刑法应当及时发挥保障法的作用,维护指纹信息的获取与处理秩序,促进指纹信... 指纹的唯一性与稳定性特征使其作为生物识别信息具有高度的人身识别性,被广泛运用于多种场合,但也带来了新的技术风险。目前,前置法对于指纹信息的保护力度不足,刑法应当及时发挥保障法的作用,维护指纹信息的获取与处理秩序,促进指纹信息的有序流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作为直接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罪名,在协调侵害指纹信息的行为时能够发挥重要作用。此外,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也在指纹数据库的保护中起到了一定作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指纹信息 生物识别信息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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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爬虫的刑法应对 被引量:8
8
作者 付强 李涛 《中国检察官》 2020年第18期17-22,共6页
网络爬虫作为一种新型的数据处理技术,使用价值与刑事风险兼具。对于网络爬虫的刑事法律应对,应当以网络爬虫附随要素指向的法益为核心,关注网络爬虫的访问权限和获取数据的性质,同时兼顾考察行为人在使用技术过程中的合理注意义务,从... 网络爬虫作为一种新型的数据处理技术,使用价值与刑事风险兼具。对于网络爬虫的刑事法律应对,应当以网络爬虫附随要素指向的法益为核心,关注网络爬虫的访问权限和获取数据的性质,同时兼顾考察行为人在使用技术过程中的合理注意义务,从而综合判断行为是否涉嫌犯罪以及罪名的适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爬虫 授权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原文传递
网络环境下以骗取方式盗窃QQ账号的定性
9
作者 方孔强 胡公枢 《中国检察官》 2017年第6期8-12,共5页
行为人受上家雇佣,制作钓鱼网站,盗取QQ账号和密码后返还上家非法获利的,其手段行为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其目的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属于牵连犯,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关键词 盗窃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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