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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资源持有权的法律功能与规范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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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年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24年第3期137-152,共16页
数据产权“三权分置”政策法律化的首要问题是探明数据资源持有权在数据“三权分置”中的功能定位,完成数据资源持有权规范构造。由数据产权“三权分置”协调与平衡数据来源者、数据持有者和数据使用者之间利益的根本目标所决定,数据资... 数据产权“三权分置”政策法律化的首要问题是探明数据资源持有权在数据“三权分置”中的功能定位,完成数据资源持有权规范构造。由数据产权“三权分置”协调与平衡数据来源者、数据持有者和数据使用者之间利益的根本目标所决定,数据资源持有权既非一项“权能”,亦非单纯的“数据使用权”,而是在数据产权“三权分置”中居于核心地位,具有客体转化、合法性确证、目的性控制和利用终止功能的归属性产权。数据资源持有权的客体应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的、依法依规可用于流通使用的公共数据和企业数据集合。数据资源持有权的主体为合法、安全地生产和控制数据付出了劳动和其他成本,并对数据利用的目的和方式具有决定性作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数据资源持有权人可通过行使持有权、管理权、使用权、取回权、收益权等权能实现对数据资源的自主管控和收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 数据资源持有 利功能 利构造 数据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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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保护到流通:我国数据治理范式反思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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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商建刚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100-110,共11页
“以保护促进流通”的策略仍然是当前数据治理的首要逻辑,在此策略基础上,形成了以数据权益保护为基础的数据治理范式。然而,以数据权益保护为核心的治理范式影响了数据库赋权、竞争法保护的司法实践,阻碍了数据流通利用,进而影响数据... “以保护促进流通”的策略仍然是当前数据治理的首要逻辑,在此策略基础上,形成了以数据权益保护为基础的数据治理范式。然而,以数据权益保护为核心的治理范式影响了数据库赋权、竞争法保护的司法实践,阻碍了数据流通利用,进而影响数据要素价值的实现,需重新进行数据治理范式选择。通过考察我国顶层设计与社会实践、欧盟的数据治理立法进程、美国数据治理制度的发展趋势发现,数据的价值实现有赖于数据流通。但是,目前尚未形成相应治理范式对数据流通予以支撑。证成数据流通治理范式,并以此为基础指导建构我国数据基础法律制度,已成为当务之急。我国数据治理范式应以数据分类分级为工具,以有利于数据流通为前提,以数据权益保护为保障,结合不同应用场景赋予数据主体相应的数据权益,才能呼应数据“三权分置”的顶层设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流通理论 数据益保护 数据三权分置 数据基础法律制度 数据治理范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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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法治保障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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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顾华详 《新疆社科论坛》 2024年第3期27-35,共9页
中国(新疆)自贸试验区法治建设,应坚持人民群众高品质生活、促进人的现代化和人的全面发展,深刻把握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导向。着力抓主要矛盾、重点领域、关键环节,聚焦高标准的法治要求建设新疆自贸试验区,要从维护政... 中国(新疆)自贸试验区法治建设,应坚持人民群众高品质生活、促进人的现代化和人的全面发展,深刻把握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导向。着力抓主要矛盾、重点领域、关键环节,聚焦高标准的法治要求建设新疆自贸试验区,要从维护政治安全和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开放与稳定和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高度把握新疆自贸试验区法治建设的时代方位及形势任务,统筹加强涉外法治,主动精准对接国际规则,努力以法治建设现代化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的自贸试验区建设实践,确保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保障作用,持续拓展自贸试验区安全、稳定、高效的发展空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制度创新 “一带一路” 数据 高质量发展 新质生产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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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财产权到访问权:欧盟数据设权立法转型解析 被引量: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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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孔德明 《比较法研究》 北大核心 2023年第6期33-50,共18页
欧盟数据设权立法经历了从“产权化”到“去产权化”的转型,这一转型是欧盟学界、产业界和立法者经过长期辩论和论证所达成的共识。在吸取首次数据产权化失败经验的基础上,加之二次产权化立法尝试的受阻,欧盟立法者最终创设数据访问权... 欧盟数据设权立法经历了从“产权化”到“去产权化”的转型,这一转型是欧盟学界、产业界和立法者经过长期辩论和论证所达成的共识。在吸取首次数据产权化失败经验的基础上,加之二次产权化立法尝试的受阻,欧盟立法者最终创设数据访问权以代替数据生产者权,旨在实现“解锁”数据的目标而非创设财产权以“锁定”数据。基于欧盟数据设权立法转型的历史经验,我国未来数据立法应审慎设立数据财产权。数据唯其持有者独家控制和使用的事实是当前最需化解的市场失灵问题,通过为非数据持有者的主体创设法定访问权恰恰是对此最有效的回应。为此,可将我国当前的数据“三权分置”建构为不同主体的非排他或非专有的使用权,同时为数据来源者创设法定访问权,以此实现数据流通利用的最大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欧盟数据立法 数据财产 数据生产者 数据访问 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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