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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互联网企业数据不正当竞争一般条款适用逻辑之辨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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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何敏
马诗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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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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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科技与法律(中英文)》
CSSCI
2022年第2期54-62,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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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驱动知识产权强国战略的职务发明制度研究”(16ZDA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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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随着数字经济时代的到来,我国互联网企业间数据竞争纠纷频繁发生。《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一般条款的适用在解决数据纠纷中发挥了较为积极的作用。法院在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解决互联网企业数据竞争纠纷案件中缺乏体系化的逻辑结构。一般条款的适用存在其内化的逻辑结构:首先,应当以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明确列举的行为作为逻辑前提;其次,应以“四要素”作为适用一般条款的逻辑主线;再次,将比例原则作为逻辑关联,辅助判断涉案竞争行为的性质;最后,在上述判断基础上推导出逻辑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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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数据不正当竞争
一般条款
逻辑结构
四要素
比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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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unfair data competition
general terms
logical structure
four elements
principle of proportiona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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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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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数据不正当竞争的演进与规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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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胡迎春
廖怀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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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腾讯公司法务综合部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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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竞争政策研究》
2021年第2期85-98,共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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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数据能为市场主体带来显著竞争优势并驱动发展。当前,数据竞争日益激烈,数据不正当竞争纠纷呈爆发之势,以数据不当获取、不当使用以及数据质量瑕疵等不正当竞争类型为主。在数据竞争相关制度供给不足的情况下,司法实践主要通过个案明确数据竞争规则。在认定数据不正当竞争时,应从更宏观的角度理解数据竞争关系,应赋予对数据收集整理付出诚实劳动的竞争者数据竞争性权益,数据的获取和使用应获得授权许可并且不能对其他竞争者的产品形成实质性替代。为有效规制数据不正当竞争,可以借鉴日本反不正当竞争法,在“互联网专条”中增加数据不正当竞争类型,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时应保持谦抑性,注重消费者利益保护,积极适用行为保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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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数据不正当竞争
数据质量
竞争性权益
实质性替代
消费者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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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Unfair Competition of Data
Data Quality
Competitive Rights
Substantial Substitution
Protection of Consumers'Interes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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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12.29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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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互联网企业数据不正当竞争现状及规制分析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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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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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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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河北企业》
2022年第3期155-157,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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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青海民族大学研究生创新项目,项目名称:互联网行业数据不正当竞争现状及法律规制分析,项目编号:04M202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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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互联网企业面对数字经济时代带来的挑战,都不约而同地将目光聚焦于数据资源的争夺。尤其在近些年,围绕数据展开的不正当竞争呈现多发之势,司法实践中法院较多依据“一般条款”进行裁判,数据财产性权益保护程度不明确,消费者权益保护也不充分。立法层面,可以考虑借鉴日本反不正当竞争法,在互联网专条中增加数据不正当竞争类型;司法层面,对数据权益归属进行类型化界定,注重消费者利益保护,并积极适用行为保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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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数据不正当竞争
数据权益
消费者权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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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8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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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数据不法竞争行为的规制困境与出路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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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吕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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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产业与规划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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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信息通信技术与政策》
2024年第4期18-23,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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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数据要素在市场竞争中的介入给竞争规制带来了新命题。数据构成必需设施的质疑、相关市场的划分难点、市场力量的衡量难题和数据滥用不以市场支配地位为前提,使传统反垄断分析框架面临冲击。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带来的问题,以及面临的裁量困难和救济困境,是现有反不正当竞争规制范式面临的挑战。科学规制数据不法竞争行为,需要结合数据影响力、所涉利益点、合理除外因素等进行行为认定,有效衔接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规制机制,丰富立法、司法、执法等维度的规制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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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经济法学
数据竞争
数据垄断
数据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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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economic law
data competition
data monopoly
unfair data compet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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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630
[政治法律—中外政治制度]
F49
[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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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企业数据竞争法保护的现实困境及其出路
被引量:22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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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邓社民
侯燕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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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武汉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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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科技与法律(中英文)》
CSSCI
2021年第5期1-10,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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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知识产权独立成编立法问题研究”(18AFX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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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数字经济条件下,数据已经成为重要的市场要素,并成为经营者重要的商业资源和竞争优势。在数据权属不明的情形下,可以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互联网专门条款和商业秘密条款来保护企业数据,但企业数据的竞争法保护存在着商业道德边界模糊、竞争行为正当性评价误区、一般条款适用过度、互联网专条适用受限、商业秘密认定难等问题。为更好地规制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企业数据权益,建议从确立谦抑干预理念、矫正竞争行为正当性评价误区、将典型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化或对互联网专条兜底条款进行限缩解释、明确商业秘密构成要件认定标准四个方面完善企业数据权益的竞争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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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企业数据
数据不正当竞争
一般条款
互联网专条
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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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enterprise data
unfair competition of data
general provision
internet clause
trade secr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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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2.29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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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互联网企业数据纠纷研究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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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澄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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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南京农业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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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全文版)经济管理》
2023年第5期9-12,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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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随着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数据已经成为互联网领域中关键的生产要素,但由于出现时间短等原因,在互联网数据不正当竞争领域的具体法律适用尚未形成定论。本文分析了当今法院对相关数据不正当竞争纠纷的大致争议焦点,如数据权属、数据抓取行为正当性认定等,以及常见的裁判规则路径,即从竞争关系入手,分析损害结果等。并通过上述内容总结了类似案件的裁判规则,提出了对类似案件的可能性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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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数据不正当竞争
竞争关系
正当性认定
损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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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2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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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数据产品经营权的生成逻辑与权利架构
被引量:1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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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叶敏
范馨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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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江南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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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数字法治》
2023年第6期158-174,共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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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公共物品理论视角下企业数据权属及其民法保护研究”(项目编号:22BFX07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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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创新性地提出了数据产权分置架构设计,这是在充分考虑了数据不同于传统有形财产的共享性、正向反馈循环及准公共性等特征后进行的正确选择。但政策语言只有精确地转化为法律语言后才能有效地发挥制度功能,其中数据产品经营权是在数据产品化、数据要素市场化过程中最接近用户端、财产属性最强的权利类型,应当率先实现其权利化升级。从制度经济学角度分析,选择强制性制度变迁路径通过立法明确数据产品经营权的概念与法律地位是成本收益最优化的选择。在具体权利架构上,数据产品经营权的主体应设置为从事实际数据产品经营行为的商主体,客体范围应注意数据产品与前置权益的切割,权利内容应更类似于知识产权的构造,同时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意义上的消极权能。通过在先权利登记、专门交易场所、市场规则更新、配套金融创新的保障,配合个人合法民事权益保护、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三个维度的必要限制,可以使数据产品经营权运行在有效平衡数据从业者与社会公众利益、促进数据要素市场稳定发展的轨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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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数据产品经营权
强制性制度变迁
前置权益切割
数据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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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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