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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数据准占有制度的私权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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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魏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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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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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论丛》
2024年第1期101-108,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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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我国应当建立数据准占有制度以完善数据保护。准占有制度以无形财产权作为适用对象,数据财产权的提出为准占有制度在数据领域的扩张适用提供了可行基础。数据准占有的提出,将生成权利推定及善意取得两大法律效力。权利推定制度,能够直接根据数据占有人的占有外观推定其具有数据产权,从而简洁交易程序,提高交易效率。善意取得制度,旨在解决善意第三人与无权占有人之间的数据产权变动纠纷,其在权利推定的基础上不轻易否定交易的效力,促使数据在更大范围内实现再利用。为避免准占有适用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利益失衡问题,占有人除享有自力防御和自力取回的积极利益外,还应当承担制度的绝对性适用所带来的消极利益,并在占有之诉中承担更多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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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数据私权构造
数据准占有
数据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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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Data Private Right Construction
Data Quasi Possession
Data Property Rights and Interes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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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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