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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数据资产化视角下数据确权登记的地方政策研究
1
作者
王勤
黄友治
王猷文
《信息资源管理学报》
2024年第6期85-98,共14页
数据确权登记是企业数据资产化的必经程序。本研究以国内17份地方政策文件为研究样本,梳理和比较其申请条件、登记效力、登记对象和登记客体等内容,并对可能存在的瓶颈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企业无法通过一次登记就完成数据的确权,...
数据确权登记是企业数据资产化的必经程序。本研究以国内17份地方政策文件为研究样本,梳理和比较其申请条件、登记效力、登记对象和登记客体等内容,并对可能存在的瓶颈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企业无法通过一次登记就完成数据的确权,需要通过登记准备、技术认证和权利登记三个阶段,在技术和法律两个层面对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和数据产品经营权分类逐步确权,从而使相关数据能够符合无形资产或者存货的认定条件,实现数据资产核算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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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企业
数据
数据
资产化
地方政策
数据
确
权
登记
数据
分类
分级
确
权
数据
资产核算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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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数据权利初始配置的法理基础与制度构建
被引量:
1
2
作者
崔聪聪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105-113,共9页
数据权利初始配置的主要争议点是原始数据归属于数据来源者还是数据生产者,难点是明确个人信息主体权益和数据权利之间的界限。数据的本质特征是数据处理者基于信号对数据源的感知,属于认识论的范畴。虽然物理形态的数据不具有竞争性,...
数据权利初始配置的主要争议点是原始数据归属于数据来源者还是数据生产者,难点是明确个人信息主体权益和数据权利之间的界限。数据的本质特征是数据处理者基于信号对数据源的感知,属于认识论的范畴。虽然物理形态的数据不具有竞争性,但是数据利用的结果具有竞争性。为防止市场失灵,法律应当在数据上配置所有权。依循分类确权的进路,以数据产生的实质性贡献为标准,原始数据应归属于数据生产者,衍生数据应归属于数据加工者。数据权利的客体应限定在非创新性的数据,具有创新性或者创造性的数据应纳入知识产权范畴予以保护。数据权利客体的范围不以集合数据为限,单条数据也可以配置数据权利。数据权利的权能包括权利人占有(控制)、使用、收益和处分数据。基于分配正义原则,应当赋予数据来源者针对原始数据收益的利益分配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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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感受性关系
数据
生成
数据
所有
数据分类确权
数据
收益分配
原文传递
题名
企业数据资产化视角下数据确权登记的地方政策研究
1
作者
王勤
黄友治
王猷文
机构
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
出处
《信息资源管理学报》
2024年第6期85-98,共14页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科一般项目“网络运营者行政义务的分类研究”(18YJC820064)研究成果之一。
文摘
数据确权登记是企业数据资产化的必经程序。本研究以国内17份地方政策文件为研究样本,梳理和比较其申请条件、登记效力、登记对象和登记客体等内容,并对可能存在的瓶颈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企业无法通过一次登记就完成数据的确权,需要通过登记准备、技术认证和权利登记三个阶段,在技术和法律两个层面对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和数据产品经营权分类逐步确权,从而使相关数据能够符合无形资产或者存货的认定条件,实现数据资产核算入表。
关键词
企业
数据
数据
资产化
地方政策
数据
确
权
登记
数据
分类
分级
确
权
数据
资产核算入表
Keywords
Enterprise data
Data assetization
Local policies
Data right confirmation registration
Data classification and grading right confirmation
Data assets accounting into the table
分类号
G353.1 [文化科学—情报学]
G203 [文化科学—传播学]
下载PDF
职称材料
题名
数据权利初始配置的法理基础与制度构建
被引量:
1
2
作者
崔聪聪
机构
北京邮电大学法律系
出处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105-113,共9页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20&ZD179)“网络空间政策法规的翻译、研究与数据库建设”。
文摘
数据权利初始配置的主要争议点是原始数据归属于数据来源者还是数据生产者,难点是明确个人信息主体权益和数据权利之间的界限。数据的本质特征是数据处理者基于信号对数据源的感知,属于认识论的范畴。虽然物理形态的数据不具有竞争性,但是数据利用的结果具有竞争性。为防止市场失灵,法律应当在数据上配置所有权。依循分类确权的进路,以数据产生的实质性贡献为标准,原始数据应归属于数据生产者,衍生数据应归属于数据加工者。数据权利的客体应限定在非创新性的数据,具有创新性或者创造性的数据应纳入知识产权范畴予以保护。数据权利客体的范围不以集合数据为限,单条数据也可以配置数据权利。数据权利的权能包括权利人占有(控制)、使用、收益和处分数据。基于分配正义原则,应当赋予数据来源者针对原始数据收益的利益分配请求权。
关键词
感受性关系
数据
生成
数据
所有
数据分类确权
数据
收益分配
Keywords
perceptual relationship
data generation
data ownership
data classification and confirmation
data revenue distribution
分类号
D923.1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原文传递
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操作
1
企业数据资产化视角下数据确权登记的地方政策研究
王勤
黄友治
王猷文
《信息资源管理学报》
2024
下载PDF
职称材料
2
数据权利初始配置的法理基础与制度构建
崔聪聪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4
1
原文传递
已选择
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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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分析
参考文献
引证文献
统计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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