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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教义学反思与重构
被引量:
16
1
作者
王华伟
《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2021年第6期93-104,147,共12页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司法判例不断增加,但如何适用本罪的争议也越来越大。该罪的整体保护法益是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对该罪所规定的三种行为类型都应当在此指引下进行限定解释。《刑法》第286条第1款规定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司法判例不断增加,但如何适用本罪的争议也越来越大。该罪的整体保护法益是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对该罪所规定的三种行为类型都应当在此指引下进行限定解释。《刑法》第286条第1款规定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的行为应当具有指向性、直接性和毁弃性的特征。《刑法》第286条第2款规定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和应用程序的行为,可能通过对系统数据处理功能的破坏而构成,也可能通过对系统重要使用功能的破坏而构成,在一定条件下还可以与财产犯罪发生想象竞合。对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罪量要素的认定,应当严格解释经济损失和违法所得标准,并避免司法适用过程中的隐性重复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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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破坏
计算机信息系统
功能
数据和应用程序
罪量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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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教义学反思与重构
被引量:
16
1
作者
王华伟
机构
北京大学法学院
出处
《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2021年第6期93-104,147,共12页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刑法罪量要素的理论建构与实务应用研究”(20YJC820045)阶段性成果。
文摘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司法判例不断增加,但如何适用本罪的争议也越来越大。该罪的整体保护法益是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对该罪所规定的三种行为类型都应当在此指引下进行限定解释。《刑法》第286条第1款规定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的行为应当具有指向性、直接性和毁弃性的特征。《刑法》第286条第2款规定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和应用程序的行为,可能通过对系统数据处理功能的破坏而构成,也可能通过对系统重要使用功能的破坏而构成,在一定条件下还可以与财产犯罪发生想象竞合。对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罪量要素的认定,应当严格解释经济损失和违法所得标准,并避免司法适用过程中的隐性重复评价。
关键词
破坏
计算机信息系统
功能
数据和应用程序
罪量要素
分类号
D92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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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操作
1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教义学反思与重构
王华伟
《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2021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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