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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必需数据开放的反垄断辩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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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吕士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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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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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
2024年第4期115-124,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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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中南民族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新时代志愿服务参与应急管理的实现机制研究”(CSQ2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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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数据的价值在于流通和利用,企业数据不易于垄断并不意味着数据不能垄断,企业数据垄断的场域界定应当限于必需数据的范畴。必需数据“强制开放说”意识到了开放的重要性及其市场战略意义,但未能就如何开放以及相应的权利义务划分给出具体建议。“拒绝开放说”从现实出发考虑到了立法落地难度,却忽视了现阶段数据垄断问题之急迫性和必要性。在秉持必需数据开放的基础上,设置必需数据开放的合理补偿,同时辅以拒绝开放的正当抗辩事由,可促成数字领域中垄断规制的柔性展开,进而消解“强制开放说”下潜在的过度干预、侵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等不利影响。在具体实施层面上,对数据垄断的行为判定可以从必需数据的相关市场、市场支配地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重维度予以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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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必需数据
数据开放
数据垄断认定
柔性展开
强制开放说
拒绝开放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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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12.29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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