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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个人数据处理规则的转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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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曹阳 《经济法论丛》 2024年第1期179-199,共21页
以知情同意与赋权机制为核心构建的限制个人数据处理的数据主体中心主义模式已然不适应人工智能时代个人数据处理的新常态。人工智能时代个人数据的多重属性以及用户在数字经济时代的从属地位使得个人数据保护的核心机制——知情同意规... 以知情同意与赋权机制为核心构建的限制个人数据处理的数据主体中心主义模式已然不适应人工智能时代个人数据处理的新常态。人工智能时代个人数据的多重属性以及用户在数字经济时代的从属地位使得个人数据保护的核心机制——知情同意规则失去其限制个人数据处理的程序性意义。通过赋权机制赋予个人限制数据处理的实质性权益,在个人对数据几无控制、损害难以救济的背景下也不可能真正赋予个人限制数据处理的实质能力。在个人数据处理的新技术现实下,要从根源上解决数据处理的无序状况,必须改变现有的数据主体中心主义模式,将限制个人数据处理责任更多赋予数据处理者。在数据处理者中心主义模式下,数据处理者是限制个人数据的主要责任承担者。数据处理者必须自证个人数据处理行为符合商业模式下的目的限制与原则性、实体性限制,通过数据处理者中心主义模式下规则的算法实现为限制数据处理提供程序性技术保障。数据处理者中心主义模式通过保护责任转换促使数据处理者更谨慎、更透明处理个人数据,从而真正实现个人数据的有效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数据处理限制 知情同意 数据主体中心主义 数据处理者中心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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