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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交易服务提供行为的刑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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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怡鸣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4年第3期75-80,共6页
数据交易是数据流通的重要方式,数据交易中心、数据商等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在为数据交易提供便利的同时也容易滋生相应的违法犯罪行为。数据交易服务提供行为的规范属性包括基于提供行为本身所带来的中立性质和为服务者设定义务的前提... 数据交易是数据流通的重要方式,数据交易中心、数据商等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在为数据交易提供便利的同时也容易滋生相应的违法犯罪行为。数据交易服务提供行为的规范属性包括基于提供行为本身所带来的中立性质和为服务者设定义务的前提性要件,该行为具备法律规制的必要性,但是现有的规制模式存在静态保护的局限性、行刑衔接机制不足等困境,因此需要完善规制路径,应当融合软硬法治理机制以应对数据的动态保护模式,在奉行“前置法”先行的同时谨慎认定刑法的介入边界,并可参照前置法数据分级分类保护模式。对数据交易服务提供行为的具体适用罪名则聚焦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及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考量其罪名认定与归责路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交易 提供行为 中立帮助行为 数据安全管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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