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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数据持有权人信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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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辛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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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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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江西财经大学学报》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102-112,共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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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数字社会的法律治理体系与立法变革研究”(20&ZD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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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数字经济时代,数据主体之间差异性导致隐私侵害、数据垄断等数据权力异化问题,单边的数据赋权保护理论难以解决现实困境。在数据价值链中,数据持有权人凭借过度扩张的数据权力,与来源者、使用者长期处于不对等的权力关系之中,数据双层信义关系应当被确认。数据的赋权主义保护模式应迈向信义义务的受托人行为规制模式,以义务制约数据权力的无限扩张。数据持有权是数据新型财产权制度的基础性权利,是随数据形态变化而不同的有限排他性权利,数据持有权的内涵在于强调与保护数据使用权。因此,对持有权人施加面向来源者的个人数据保护义务及面向使用者的数据竞争性义务,以赋权与限权的动态模式实现数据各方利益平衡,以开放式数据赋权模式及积极义务规制路径,实现数据保护与公平利用的双核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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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信义义务
数据持有权人
数据权力
数据信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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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fiduciary duty
data holder
data power
data fiduciary relationsh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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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8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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